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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的关键是什么?

2015-06-18 15:33:00

 

来源:互联网

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的关键是什么?

【中国经营网注】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建议,在未来的法律修改过程中,应当明确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对生态环境派出机构的设置条件、程序、职责范围等进行规定。“在法律正式修改之前,也可以考虑在京津冀地区进行试点。”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这将是我国首个区域空气质量达标规划,过去大气污染治理规划都是以总量控制或者质量改善为目标,现在明确提出对区域空气质量进行达标管理。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将于本月正式启动编制。

“《中长期规划》不是由环保部,而是由设在北京环保局下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牵头编制。”环保部的一位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

北京环保局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调处处长李立新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中长期规划》刚刚开始启动,目前处于前期摸底、调研阶段,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准备工作。

“我们初步考虑,《中长期规划》将以‘十三五’大气污染治理为重点,并考虑2025年与2030年的中长期目标和措施。”李立新分析。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中国环科院将作为《中长期规划》的主要科技支撑单位。

首个区域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在目前的大气污染治理政策体系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2017年治理目标已经明确。

根据2013年9月发布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到 2017 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PM2.5年均浓度在 2012 年基础上下降 25%左右,山西省、山东省下降 20%,内蒙古自治区下降 10%。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 60 微 克/立方米左右。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范围已经在上述6省区市的基础上,扩展至河南。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到2017年河南PM2.5年均浓度在 2012 年基础上下降至少10%。

李立新透露,“《中长期规划》将以《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保规划》为指导,并参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7省区市确定的环保‘十三五’规划目标,提出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治理的中长期路线图,具体将包括2020年、2025年和2030年的阶段性目标。”

“这将是我国首个区域空气质量达标规划,过去我们的大气污染治理规划都是以总量控制或者质量改善为目标,现在我们要明确提出对区域空气质量进行达标管理。”中国环科院副院长柴发合对21世纪经济报道介绍。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即将下发,而《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保规划》的编制,已经由环保部污染防治司牵头改为由发改委地区司牵头,暂未上报国务院。

期待区域协调体制创新

无疑,《中长期规划》编制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京津冀地区的协同发展战略。

在6月15日召开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国际研讨会”上,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总工程师王金南表示,“京津冀生态环境共同体”将实施空间用途管控、严守生态环境红线。

王金南介绍,在大气环境质量控制方面,将北京、天津、石家庄、邢台、邯郸、保定、衡水、唐山、沧州、廊坊划为重点控制区,将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划为一般控制区,对其中的PM2.5年均浓度等主要污染物划定大气环境红线。在既有治理标准上提高、加严,时间进程上往前延伸。

柴发合强调,在制定更严格目标的同时,也希望《中长期规划》能在体制机制上做出更多创新,比如解决协调机构的设置和人员、尝试区域环境问题立法、如何加强执法和加强基层环保机关的能力建设等一系列问题。

“京津冀大气污染的区域特征非常明显,建议《中长期规划》应重点解决区域协调的问题。”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

王毅指出,“尽管新《环保法》规定了‘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但这一条规定相对原则。所以建立生态环境派出机构的提议在《环保法》修订过程中虽屡有呼声,但最终没能写入法律。”

王毅建议,在未来的法律修改过程中,应当明确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对生态环境派出机构的设置条件、程序、职责范围等进行规定。“在法律正式修改之前,也可以考虑在京津冀地区进行试点。”

此外,李立新公开表示,下一步将研究制定《京津冀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与应急联动工作方案》,率先在京津冀,特别是北京、天津、唐山、廊坊、保定、沧州六市,建立统一的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和应急联动协调机制,逐步实现预警分级标准、应急措施力度的统一,共同提前采取措施,应对大范围的空气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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