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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不宜再分三六九等

2014-10-25 09:54:00

 

来源:互联网

新三板不宜再分三六九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2013年1月16日正式揭牌运营;目前新三板内部已经分出不同板块,且未来还可能分出新的板块。笔者认为,新三板内部层次越来越多,不利于统一监管标准,甚至产生一些自相矛盾的地方,影响其功能发挥。

目前在新三板转让的股票,可以分为两个板块,第一个板块是挂牌公司,截至目前,新三板挂牌公司家数为1194家,挂牌公司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将来若新三板挂牌公司到沪深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等情形;等,新三板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新三板还有另外一个单独交易板块,整体承接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即“两网公司”)、沪深交易所退市公司的股份转让业务,截至目前在该“特殊板块”转让的公司共有53家。投资者参与“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应当委托主办券商办理。新三板根据这些公司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转让,对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的公司(也即运作比较规范的公司),每星期一、二、三、四、五各转让一次;股东权益和净利润均为负值的公司,每星期一、三、五各转让一次;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其股票每星期五转让一次。这些股票在转让日下午15:00进行集中撮合成交。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新三板分出这两个板块,就可能已经出现相互矛盾的地方。对于正常挂牌公司,如果年报或半年报没有在规定时间披露,就将终止挂牌;但是,在为“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转让服务的单独板块,公司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却仍可交易。另外,沪深交易所全部“退市公司”都要到新三板转让,对于主板、中小板退市公司,将来可通过重新上市方式从新三板的这个“特殊板块”转到沪深交易所上市;但创业板退市公司,却不允许重新上市。

不仅如此,未来新三板的板块还有可能继续增多。比如证监会《关于支持深圳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规定,推动在创业板设立专门的层次,允许符合一定条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满12个月后到创业板发行上市。目前亏损网络、科技企业上市还没有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是否将来又要为此在新三板设立一个板块或层次,还不得而知。如果在新三板专门设立一个为亏损网络、科技企业服务的“新板块”,那目前在新三板“特殊板块”转让的退市公司,即使通过资产重组方式转行到网络、高科技,也由于难以随便离开其所属“特殊板块”,而难以享受新板块的跳板服务,或许有人会觉得不公平。

新三板内部再分出不同板块、不同层次,其运作规则又有较大差别,但却难以改变它们同属新三板这个事实,由此在新三板这个大的制度框架下,就可能形成一些逻辑矛盾,使得市场混乱不堪,也或影响公平。形成这个问题的根源,是因为目前对退市公司还有一些“安慰奖”,在重新上市、在新三板转让等方面还有一些优惠;另外,交易所对一些行业也准备有上市优惠,总之就是让一些企业享受“特权”。

笔者认为,不宜给任何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或转让特权,新三板应该大致统一监管标准和挂牌标准。新三板不再分出三六九等,所有公司都是挂牌公司,遵守相同的转让规则;所有公司如果不能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就不能在新三板挂牌转让,而应该退出。由于新三板在资本市场中起到承上启下的市场平台作用,上接交易所市场,下接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可规定,所有的公司IPO上市之前,都要在新三板挂牌12个月。

不宜给任何公司在交易所上市特权,所有公司在交易所上市,都应该满足相应板块的上市标准。目前创业板已经有两套上市标准,一套是“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另外一套是“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为支持亏损企业上市,完全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再增加一套上市标准,对是否盈利不做要求,但在营业收入等方面加强要求。不过,这些上市标准应该适用于所有企业,而非单独针对网络或科技创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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