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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

2014-09-20 10:55:00

 

来源:互联网

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

黑龙江延寿县杀害狱警的三名越狱犯人的最后一位高玉伦在逃亡十天后,也终于落网。不过,抓获高的,不是警察,而是其侄女亲家。高是在侄女家讨食时,被其亲家捆绑起来并报警的。但高的亲家的大义灭亲之举,似乎并未为他们赢得理解和喝彩,网上就有很多对他们不利的言辞。

从一个公民的角度看,侄女亲家的举动无疑履行了一个守法公民的责任。对于高这样一个手中犯有两条人命的罪犯,早日落网,早日能消除其对社会的危害,有益于公共安全。另外,对这家人来说,其大义灭亲之举可能也有一些不得已的因素。根据报道,警方已经预料到高可能会来这里,因而在村头布控了探头。这种情况下,亲家担忧不报警可能会落个包庇罪什么的。刑法曾有这方面的规定。

然而,民间对侄女亲家的举动有着另一番理解。他们从亲亲相隐的角度出发,认为这家人此时不应该对已投走无路的高进行举报,更不应将他捆绑起来交给警察。高虽是杀人犯,可也是亲戚,而且据说和其侄女关系不错,他这回冒险而来,很可能是想见侄女最后一面,根本没料到会栽在这儿,所以他被抓后,说了一句“连你都出卖我”,心中的怨恨可想而知。

这就给人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在大义和亲情之间,哪个为重?警察肯定希望人们重大义,民间社会则无疑希望重亲情。在中国,很长一段时期来,人们受到的教育是要大义灭亲,认为这样才能体现一个人的道德高尚。国家不仅会褒扬某个人的大义灭亲之举,奉为道德楷模,而且直接用法律强迫人们去大义灭亲。例如,刑法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犯罪。在这里,窝藏、包庇犯罪人的,不管窝藏、包庇者同被窝藏、包庇的对象之间的关系如何,都构成犯罪。

不过,对于这个问题,人类还有不同的看法和处理方式,这就是亲亲相隐。它的意思是,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无论东西方,还是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或者不同的社会制度,都在有关法律中规定了这条原则。先贤孔子就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之言。汉代宣帝时起,刑律就将亲亲相隐引入,当时的规定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汉宣帝为此还说了这样一番话:“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亡。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这个规定一直延续到民国。而从西方来看,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也有类似看法和法条规定。柏拉图就曾借苏格拉底之口,反对亲属间的相互告发。罗马法中也有大量关于亲属容隐的体现和记载。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这部名著中,以盗窃者为例,认为其妻或子揭发盗窃行为,违反人性,主张法律应适度容忍亲属之间的包庇行为。今天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亲属之间,尤其是直系亲属之间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可见这是普世价值。

人类之所以在大约相同的时间不约而同地选择亲亲相隐而不是大义灭亲,正如一些法律学者所言,并非不清楚这样做可能会放纵部分的犯罪分子,加大追查罪犯的成本,但此种牺牲是值得的,因为隐匿亲属犯罪行为是人之常情,是人类社会伦理道德的需要。我们只须简单地问一句就会明白其中道理:如果你的亲人犯案了,你是主动地窝藏包庇其罪行还是协助警方将其抓获?若你选择前者,那么推己及人,别人也会这么做,这就是人性。如果大多数人都这么做,在社会就形成伦理道德之需求,法律就应该考虑这种情况。否则,让亲人去互相检举揭发,无疑会摧毁正常的伦理亲情,从而不但给个人家庭,也给整个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文革就是最能说明问题的例子。

事实上,在任一社会,不论古代还是现代,伦理道德都是社会运转的最重要和最基础的支撑因素,即使像美国这样法律非常完备的国家,支撑人们日常交往的,也主要是社会自然形成和演进的伦理道德规范,而非人为构造的法律。当然,好的法律,也必须建立在一个社会的伦理道德基础上,若与社会多数人认可和遵守的伦理道德相悖,势必会遭到人们的抵制,难以运行下去。原因就在于,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一般都经过千百年的自然演化,本质上合乎人性和社会发展。而法律作为规范人的行为的一种强制性东西,它也要建立在对人性的尊重上,不可能脱离人性而存在。从根本上讲,任何脱离人性的东西,包括法律、制度和体制,即使有强力维系,也难以持久,计划体制就是例子。故离开伦理道德,不尊重人性的法律,本质上就具有不合理性。

亲亲相隐合乎人性。将亲亲相隐确立为刑法的一个原则,意味着法律对亲属之间相互包庇犯罪或不举报的行为予以免责或减责,而不必在“亲情”与“大义”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若法律强制人们必须检举亲人,看似实现了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保障了社会安全,但它从另一面又摧毁了亲情与社会的伦理道德基础及其价值观,从而摧毁了社会前进的基础和支撑。家庭不仅是人们安身立命之所,也是人们走向社会的依靠,血缘亲情关系是构成一个社会最基本元素,亲人的价值是别的东西无法代替的。所以,无论从当事人的角度还是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保证血缘亲情纽带免于崩裂,都比鼓励人们大义灭亲,要更有利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从亲亲相隐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的发展历史来考察,人类最初将亲亲相隐植入律条,可能只是把它作为一种义务来体现,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它已经发展成为一项权利,现代社会确立这项原则,是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的。许多国家包括中国的台湾、港澳地区,在其刑法中,都有配偶、血亲犯包庇罪的,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规定。英美法系虽然没有类似规定,但其证据法中也都有“夫妻互隐”的特权规则。这与现代刑法保护犯罪者的人权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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