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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改革流变

2014-08-30 17:28:00

 

来源:互联网

中国土地改革流变

如果我们当初仍然坚持在意识形态中进行争论,落后的土地使用制度会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障碍,中国也许会错过高速发展的最佳时机,那将是不可估量的历史损失,也会是严重的历史错误。

20世纪80年代,经济改革已经全面推开,作为重要经济要素的土地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改革的对象,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了新的土地使用制度。新的土地使用制度的核心是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土地使用权可以流动和转让。

直到现在,所有的土地使用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的深化和继续改革。

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动雏形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应经济发展的强劲需求展开的。改革初期,大批国外公司和集团(当然也有一些国内企业)开始向中国投资,有办生产企业的,也有进行成片土地开发的,都需要使用土地。这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促进因素。这些公司或集团很在意能够在中国获得廉价的土地,因为这能为他们的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并带来高的收益和回报。另一方面,与国内的企业不一样,他们来自市场经济体制,对土地产权非常看重。

众所周知,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之下进行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土地不是商品。因此,我国的宪法也规定土地是不可买卖的。可是,如果土地不是商品谈何买卖交易?土地是否可以买卖还涉及到我们的改革是姓“社”还是姓“资”,这是一个非常原则的问题,也是一个敏感的政治话题。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来没有将土地出让给外国人,这样做是不是涉及到主权问题?这和过去的租界有什么关系?如果这样做,因为土地是国有的,显然不能以无偿的方式给外国公司使用,又应该建立怎样一种有偿使用的关系?对于当时的中国来说,这确实是一个难题。

观念上的争议似乎一直存在着,好在最终还是采取了务实的态度,最初是采用出租的方式向外商供应土地,后来又仿照香港的模式,通过政府出让使用权实现土地的流动,比较巧妙地解决了这个问题。1988年,国家相继为此修订了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准许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转让。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并同时发布了《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使土地使用权出让更加合法和规范化。

这是一个重要而明智的选择。土地作为一种公共资源、经济要素和生产力,理应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并发挥最大、最有效的作用,而不应该受某种思想观念或主义所局限。在社会和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要求土地能够自由流动,符合全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所以是值得肯定和选择的。事实上,在改革当初,社会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多的改变,大多数对土地的自由流转已经理解并能够接受,在农村的土地承包制度实际上已经是一种土地流动的雏形,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准许城市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在已经启动的土地改革上向前迈进的一大步。

关于土地是否能够流动的争论几乎一直持续着,直到近十年,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成果越来越显著,人们才开始慢慢将争议搁置在一边。如果我们当初仍然坚持在意识形态中进行争论,落后的土地使用制度会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障碍,中国也许会错过高速发展的最佳时机,那将是不可估量的历史损失,也会是严重的历史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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