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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省市将试点设立外资独资医院

2014-08-29 17:32:00

 

来源:互联网

7省市将试点设立外资独资医院

本报记者 孟庆伟 北京报道

在2010年国务院提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后,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终于有了实质进展。

8月2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发布《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广东、海南7省(市)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

“卫生主管部门已与各地沟通,要求尽快出台实施方案,最晚在年底前。”商务部外资司相关人士29日表示。

此外,商务部近期将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共同出台一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

地方实施细则最晚年底前出台

《通知》明确,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7省(市)设立外资独资医院。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在这些省(市)设置中医类医院。

2009年新医改推进以来,中央及卫生主管部门将加快公立医院改革,鼓励发展社会资本办医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按照规划,到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将达到总量的20%左右。

其中,境外资本投资医疗机构被认为将为中国的医疗市场带来多样的选择和成熟的国际医疗运作经验。

早在2010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中就提出:“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开。”

此后,国家及地方促进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的政策陆续出台,让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有了更多政策空间。

2013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意见》明确,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逐步扩大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试点。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对鼓励社会办医明确要求,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金可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据了解,目前在我国举办的外资医院,大多是以合作合资的方式办医,其中外资的占比不能超过70%。

商务部研究院副院长邢厚媛认为,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既是实际的产业门类的开放,也意味着整体的开放水平的提高。同时,有利于提高我国医疗服务的水平,真正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商务部外资司相关人士29日向记者表示,对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院的医院性质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不会有限制,审批程序是一样的。在医疗用地、税收等方面,外资办独资医院是否会享有优惠政策,他表示,各地会出台相应细则。

《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提出,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申请设置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向拟设置外资独资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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