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子公司大庆被罚 违反医疗器械相关管理规定
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庆市监处罚2022)302号)显示,大参林福斯特(大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违反《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被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7月7日。
大参林福斯特(大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对违法行为线索的核查情况决定立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大参林福斯特(大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罚款3000元。
大参林(603233.SH)年报显示,大参林福斯特(大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曾用名“大参林福斯特(大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2021年6月,公司及子公司大参林灵峰(哈尔滨)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大庆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2647万元收购其持有的大参林福斯特(大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56%股权,现持股56%,涉及门店18家,该项目2021年8月完成交割。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