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网络虚拟财产归谁?
【案情】张涛(化名)与李娟(化名)是一对夫妻。最近,因感情破裂,李娟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分割财产。在相关财产中,除了现金、房产等,还有一个注册在张涛名下、由夫妻共同经营的抖音账号,用于直播带货、售卖商品,现有粉丝10万余人。夫妻双方就抖音账号及运营带来的收益分割存在分歧。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抖音账号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分割。但抖音账号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应归属于注册人。同时,抖音账号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商业价值,有财产属性,非注册人一方也应获得相应财产补偿。
经法官释法说理,李娟、张涛达成调解协议:抖音账号由张涛使用和经营,张涛分期向李娟支付补偿款30万元。
【说法】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官认为,合法经营的网络平台账号等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并经营的网络平台账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商业经营的账号当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具有一定的财产性,可以作为财产进行分割。但因账号采取实名注册方式,各种运营管理政策都直接针对注册人,账号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所以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不能简单地当作普通财产进行分割,应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法官提示,司法实践中,对于分割具有“带货变现”能力的自媒体账号这些虚拟财产时,要考虑如下几点:首先,一般依照账号的注册信息,考虑账号与注册人的紧密性以及人身依附性;其次,考虑账号的可归属性,结合公平合理原则等因素,可判决将账号的所有权归一方所有,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作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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