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私募亏损80%! 管理人“倒签合同”被判赔20%的损失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二审改判了一起私募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案件。
2015年,时值新三板市场火爆,投资新三板的“白羊1号”被秒抢一空。
董先生也购买了此产品,后因“白羊1号”投资标的—中科招商暴跌并摘牌,投资人大幅亏损,董先生投资的101万元最后缩水仅剩不到20万元,随后董先生将管理人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融鼎新”)起诉至法院。法院二审认为,中融鼎新没有及时、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在风险告知方面存在一定瑕疵,二审判决中融鼎新按照董先生认购金额20%进行赔偿。
投资人:中融鼎新未尽忠诚勤勉义务
董先生于4月1日向中融鼎新公司转款101万元购买“白羊1号”。4月15日,董先生签订基金合同、补充协议、风险调查问卷。
购买产品之时,销售人员给董先生“白羊1号”的推介材料中罗列了该产品的种种优势:“投资门槛降低”“本项目尚未投资已经实现100%以上浮盈,目前中科招乘风挂牌以来市场买入价一路攀升到50元/股”“中科招商已经确定在本次定向发行后即启动做市商做市……做市后的平均价格涨幅为30%-50%,这意味着做市后能为本次投资带来充足的安全垫”。
董先生认为这些描述皆为夸大耸动之内容,让自己误认为这是一款高收益、低风险的产品。
另外,董先生表示中融鼎新存在“倒签合同”,即先打款后签合同的情况,并且中融鼎新未充分揭示涉案基金风险,在不了解董先生风险评估、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推介他购买涉案高风险的基金产品,违反了销售适当性义务、勤勉尽责义务。
中融鼎新辩称,公司在与董先生签署《基金合同》前,已经充分说明了产品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已经履行适当性义务。
并且,推介材料中充分揭示了涉案基金存在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标的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特殊风险、不设预警线和止损线可能出现本金全损的风险和操作风险,提示投资者中融鼎新公司对该产品不承担任何刚性兑付责任。
中融鼎新认为,在基金运行、管理阶段,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勤勉尽责,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因为“白羊1号”并非保本保收益的产品,公司在投前、投后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各项职责。
二审法院:中融鼎新未及时、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
法院认为,中融鼎新公司在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方面存在一定瑕疵。中融鼎新公司的推介材料中未见主要风险提示事项,而其销售人员对董振远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并签订《基金合同》、提示投资风险的时间亦均为2015年4月15日,中融鼎新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向投资者募集基金前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
双方对于“倒签合同”的情况均予认可。
中融鼎新对董先生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在2015年4月15日进行,明显晚于基金成立的时间。中融鼎新公司未及时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过失无法通过事后补充提供来弥补,其销售产品过程中的不当行为难以事后弥补。即使投资者后续评估符合要求,或者充分认识风险并同意继续申购,都无法抵消中融鼎新公司未及时履行自身义务的过错。
法院认为,中融鼎新公司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及时不全面,未能及时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即接受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并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前未能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存在一定过错。
适当性义务属于诚信义务在金融产品销售领域的具体化,是在基金合同订立前赋予卖方机构的义务范畴。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根据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的相关规定承担与其过错及投资者实际损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中融鼎新公司按照投资者认购金额20%的标准对投资者予以适当赔偿。
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记者采访到董先生的代理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阮万锦,他表示,这个案件的投资者约有100多人,他目前代理此批案件中的20位投资者已经立案。
他同时表示,“倒签合同”在行业中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但是一般投资者没有保留证据,很难证明“倒签合同”这一事实,因为合同上的时间是“倒签”的,又经过本人的签字确认。他还表示,如果产品管理相对规范,亏损相对不大的话,投资人一般不会起诉。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执行主任胡宇翔也表示,在实践当中,后补适当性义务的操作并不少见。
胡宇翔认为,此次改判具有比较大的创新性,以往对于投资者先付钱,后补适当性义务相关步骤(如风险测评,双录等)的情形,法院一般认可其效力。北京金融法院认定“后补行为”有过错,适当性管理措施不能后补,从而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该案判决对于私募、信托和其他资管业务都有比较大的警示作用。
他另表示,投资者如果想要证明金融机构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只要证明适当性管理措施是后补即可,比如证明打款时间在“双录”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