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房预售管理草案:实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备案制度
5月9日,辽宁省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显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方案应明确:商品房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物业情况、公共服务设施情况、配建停车位情况、配套设施公示情况。
预售方案应包含,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本期预售楼栋的土地及规划情况;预售方式;本期预售暂定开盘时间、销售地址、现场销售负责人员;预售房屋面积预测及分摊和公共部位情况等。
对于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通知》显示,应该按照规定确定预售资金监管事项,签订监管协议,明确监管方式、监管银行、监管专用账号等信息。
商品房预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备案制度。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土地成本、建设成本、税费、利润等情况合理确定商品房住房销售价格,主管部门对企业预售方案中的商品住房销售均价进行分析研判,针对首次申请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成本税费核算分析,结合市场情况合理确定下浮比例,如调整预售价格,需重新备案调整房源的一房一价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组织销售,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方案公示、执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他需纳入预售方案的事项进行具体补充。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成开发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进行书面回复或整改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视情节严重,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采取暂停网签备案功能、暂不核拨预售资金、行政处罚等处理意见和决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