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张琳:建议健全覆盖全民的独立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建立统一制度标准和管理规范
中国网财经3月2日讯(记者 郭伟莹) 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即将拉开帷幕。中国网财经记者今日获悉,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精算研究所所长张琳带来多份议案。其中,一份议案聚焦健全和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张琳表示,到2021年底,全国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城市共49个。但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参保对象各不相同;保障范围界限有待清晰;资金统筹、待遇支付标准亟待规范;护理服务供给能力建设滞后。
基于此,张琳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健全覆盖全民的独立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第二,建立统一制度标准和管理规范;第三,提高护理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第四,完善不同部门涉老资金政策衔接;第五,建立税优型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第六,建立独立运行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保障范围界限有待清晰 资金统筹、待遇支付标准亟待规范
张琳表示,我国于2016年开始在15个地区先后开展长期护理险的试点工作,到2021年底,全国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城市一共49个。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而目前长期护理保险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参保对象各不相同。不同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覆盖人群不同,大部门试点城市的参保对象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极个别城市覆盖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或者城乡居民的两种。
第二,保障范围界限有待清晰。国家政策中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定位是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即以保障基本生活照料为主,以保障医疗护理为辅,这也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概念界定。但实际试点中,有些地方存在“主次颠倒”的情况。同时,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缺乏全国统一标准。各试点地区护理项目内容差距较大,全国层面没有建立具体清单,判定标准也不清晰,使得保障范围界定不一致。
第三,资金统筹、待遇支付标准亟待规范。各试点城市标准措施差异较大。资金筹集方面,有的以上年度工资为参考,有的以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考;有的定额筹资,有的按比例筹资;有的以地方财政补贴为主,有的从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基金划拨等等。待遇支付标准方面,各地报销待遇不尽相同,居家护理每天支付额度高的100元,低的20元;养老机构护理每天支付额度高的105元,低的25元,二级综合医疗机构护理最高260元/天/床,导致政策实施效果混乱。有的试点城市存在对于养老机构护理服务报销额度比居家护理多的情况,这会造成护理等级相同但接受服务方式不同的人,待遇保障水平不同,也会影响我国主张以居家养老、居家护理为主的养老模式。
第四,护理服务供给能力建设滞后。护理服务体系建设薄弱。就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而言,二三级医院大多依靠原有业务就能获得较高收入,向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内在动力不足,基层医疗机构尽管有提供护理服务的意愿,但面临服务收费标准不明确、薪酬分配制度改革不到位、药物目录过窄等制约因素,尚不能积极主动、切实有效提供护理服务,农村养老机构的运行则更为艰难。护理服务人员紧缺。试点城市普遍存在招人难,流失严重,且护工多为兼职人员,工资待遇低,专业性不强,服务能力较弱等问题,护理服务质量亟待提高。由于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能力不高,难以吸引社会人员从事护理工作。相关调查显示,有的试点地区护理人员中,90%的只有初中或小学文化水平;多数地区护理人员中45岁至59岁的占75%,年龄偏大。
健全覆盖全民的独立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基于此,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精算研究所所长张琳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第一,健全覆盖全民的独立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应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中的一个独立险种,应坚持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原则,个人、单位和政府均应承担筹资责任,应尽快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城镇职工全覆盖,加快覆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另一方面应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基金来源渠道,探索通过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账户结构,将个人账户中一定比例的资金转变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等方式,减轻医保基金压力;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鼓励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拓展筹资渠道,提升长护险服务能力。
第二,建立统一制度标准和管理规范。在前期各试点城市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形成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体系,优化失能等级评定、护理需求评估、护理保障项目等方面的标准,按失能程度或护理等级进行支付。不论是机构养老或家庭养老,同等失能程度或护理等级实行统一支付标准;二是建立国家层面的基本护理保障清单。各地区可根据资金筹集情况,按照可持续发展、保基本的要求来确定当地的保障清单,并坚持以生活照料保障为主。 三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待遇支付政策框架体系。 在支付范围上,根据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制定统一基础支付范围,厘清不同制度支付边界。在支付形式上,应以服务给付为主,现金给付为辅,在支付标准上,适度向居家和社区倾斜,引导保障对象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同时规定个人支付比例,体现社会保险的个人责任。
第三,提高护理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一方面,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规范护理服务价格标准,加快薪酬制度改革,引导和鼓励更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护理服务。在失能评估、业务经办、照护服务等方面提供大量就业岗位,吸收城镇化就业人员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再就业人员,加强对护理人员的培训,每年培训每年考核使之成为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完善不同部门涉老资金政策衔接。民政部应研究低保低收入老人的福利、重残人员护理补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等各类涉老资金与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衔接,既要避免重复享受,又要使相关人群有相应的政策保障。护理院等医疗机构需厘清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均可覆盖的老年护理床位的支付边界。
第五,建立税优型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与经办管理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可发挥其风险评估的专业优势,建立税收优惠型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与社会保险形成互补机制,满足群众多元化的需求,可以促进保险公司与相关医疗、护理机构合作,降低护理成本。
第六,建立独立运行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制度全流程的监督管理,实现管理、评估、经办、护理不同机构间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从参保到结算一体化服务。建立适应居家上门服务的信息化监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