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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犯罪案判决生效

时间:2021-10-23 17:26: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消息,近日,由宜春中院审理的周某堃等八被告人操纵证券市场一案,因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八被告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今年9月30日,宜春中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八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刑罚;对扣押、冻结在案的上述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尚未追缴的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全国首例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犯罪案一审宣判。宜春中院 供图

全国首例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犯罪案一审宣判。宜春中院 供图

据了解,这是全国对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被告人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案。

此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周某堃为操纵“新三板”股票市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其他七名被告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4个证券账户,采取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蛊惑交易操纵的方式,操纵多只“新三板”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运用营销“话术”或许诺返佣方式寻找合作代理商承销股票,以此获取差价利益。

经核算,周某堃等人从中非法获利1.41亿余元,其中周某堃向各代理商返款1.29亿余元。

庭审现场。宜春中院 供图

庭审现场。宜春中院 供图

法院认为,八被告人采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及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等手段,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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