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通报一批“问题餐饮店” 晓寿司、贤和庄等上榜
中国网财经10月11日讯(记者 钟文鑫)10月11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丰台市场监管”发布关于近期丰台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第五期),涉及13家餐饮单位。
其中,北京至臻尚品科技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晓寿司)因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北京圆肚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贤和庄)因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九十二分店和第一百九十六分店分别因后厨存在部分卫生死角问题、存在食物残渣未及时清理的问题被责令立即改正。
截图来源:微信公众号“丰台市场监管”
具体名单如下:
1、北京盛世兴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丰和轩餐厅(招牌名称:丰和轩),当事人经营过程中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北京至臻尚品科技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晓寿司),当事人经营过程中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北京圆肚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贤和庄),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晟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小笼包),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锅色添香三江渔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区方庄分公司(招牌名称:三江渔村灶台鱼),当事人未按规定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佳强德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大成美食广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旺都四季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旺都四季 土家酱香饼),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北京凯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晋面王),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九十二分店(招牌名称:呷哺呷哺),后厨存在部分卫生死角问题,责令其立即予以改正。
10、北京溱株园饺子坊(招牌名称:雨林燕饺子坊),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1、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百九十六分店(招牌名称:呷哺呷哺) ,存在食物残渣未及时清理的问题,责令其立即予以改正。
12、北京一笑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3、北京良创海星微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后厨卫生脏乱、有卫生死角的问题,责令其立即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