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某营业部客户经理收警示函 向客户"无证荐股"
中国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张载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2019年张载术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西路证券营业部任客户经理期间,存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向客户推荐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张载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信息,张载术此前曾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业,执业岗位为证券经纪人,2015年5月8日,其因离职注销证券经纪人资格。2015年,张载术变更执业机构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7月5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2017年12月26日因离职注销;2018年1月23日,张载术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
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载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载术:
经查,2019年你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西路证券营业部任客户经理期间,存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向客户推荐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