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业绩预告盈利修正后亏4亿 董事长于海斌被批评
日前,深交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经查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器人”,300024.SZ)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月29日,机器人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29亿元至1.87亿元。3月31日,机器人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3.67亿元至4.25亿元。4月29日,机器人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3.96亿元。机器人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机器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第6.2.5条的相关规定。
机器人董事长于海斌、总裁曲道奎、财务总监金庆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于海斌、总裁曲道奎、财务总监金庆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机器人技术为核心的高科技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30日,注册资本15.60亿元。该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交所上市,股票简称机器人,股票代码300024。于海斌于2012年3月23日至今担任机器人董事长。
1月29日,机器人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1.29亿元至1.87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6.00%至56.00%;3月31日,机器人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后为亏损3.67亿元至4.25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25.20%至245.20%;4月29日,机器人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96亿元。
相关规定: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4.2.2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以下忠实、勤勉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7.2.5条第四项的规定)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上市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履行职责。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5.1.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5.1.2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6.2.1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6.2.5条:上市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6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或者披露的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情节严重的,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不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本所可以视情形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新区全运路33号;
于海斌,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曲道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金庆丰,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器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月29日,机器人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29亿元至1.87亿元。3月31日,机器人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3.67亿元至4.25亿元。4月29日,机器人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3.96亿元。机器人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存在重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机器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第6.2.5条的相关规定。
机器人董事长于海斌、总裁曲道奎、财务总监金庆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于海斌、总裁曲道奎、财务总监金庆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