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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室、试衣间等区间不得安装监控;人身、财产等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利益关系人若需要紧急查阅视频监控相关信息时,系统管理者应配合……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进一步细化禁止安装范围,并且优化利害关系人紧急查阅、调取程序。
在公共场所普遍性地安装监控设备,不仅能及时发现和防范危险,在技术上克服了时间单一流动的特性,使得公共管理者能够可逆地“退回”当初状态,进行形象化的识别对照,可谓公共治理的“第三只眼”。但这“第三只眼”在忠实地明察秋毫的同时,也会不加保留地泄露不该泄露的“天机”,这让人想来还是有些后背发凉的感觉。在保护隐私和社会管控上存在着争议,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是远程和即时管控的手段,与平时的管理目的完全一致。所不同的是,监控技术手段极易介入人们的独立空间,使他们成了被时时监控的透明人,隐私也无处可藏。
越是文明的法治国家,越注重对公民个体权益的保护,而保护公益并不一定要以牺牲公民隐私权益作为代价。为了公共秩序需要“权利让渡”到什么程度,在法律上有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情理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果单从谁掌握了话语权、谁的地位更高就可以作评判,就可以很轻易突破界限,降低侵权的门槛就会成为常态。从法律层面来说,每个人拥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其隐私权应当得到保护,这条刚性原则不容超越。
毋庸置疑,在全方位、无死角监控下,公民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极易处于“赤裸”状态,因此,监控的常态化,须臾不可离开相关法律的指引和规制,以确保公共治理需要与公民隐私权的平衡,防止前者过度强势甚至被滥用而对后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此次,深圳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禁止安装范围,从一审稿明确的旅馆客房、医院病房和检查室、集体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再到修改一稿新增的医院诊室、试衣间,隐私权保护的区域在不断扩大,这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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