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 严禁中介机构提供首付融资
3月19日,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微信公众号消息称,为贯彻落实市住保房管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3月12日,协会向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倡议》,号召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各房源发布网络平台从房源发布行为、市场信息发布行为、市场经营行为等方面对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进行规范。
倡议书一经发出,得到包括各区县协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各房源发布网络平台纷纷响应。截至3月19日,共计999家单位带头响应,签署了倡议书,杭州豪世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浙江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浙江绿城房屋置换有限公司等公司在列。更多的单位正在陆续签署中。
此前,杭州房产中介机构自查10万套房源信息,下架7890余套房源。
以下为倡议原文:
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倡议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各房源发布网络平台: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倡导诚信经营,防范市场风险,根据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会倡议,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坚守“房住不炒”定位,严格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范房源发布行为,审慎开展第三方合作贷款业务,助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一、规范房地产市场房源发布行为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门店、公司官网、APP及房源发布网络平台等公开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必须经过杭州市二手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房源核验,取得房源核验统一编码和二维码;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受理并对外发布挂牌价格明显高于合理成交价格的房屋信息;
(三)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鼓动卖家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挂牌出售房产,不得以个别高价成交个案引导卖家涨价,不得捏造虚假高价成交案例营造房价上涨等假象;
(四)各房源发布网络平台应当切实提高认识,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平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经营,确保导向正确,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五)各房源发布网络平台应当积极配合用户进行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确保在发布房源信息时标识房源核验统一编码和二维码;
(六)各房源发布网络平台应当积极配合中介从业人员房源发布实名制管理,在展示房源信息的页面同步展示所属企业营业执照、从业人员统一工作牌等信息,确保信息发布人员及所属企业与实际相符;
(七)各房源发布网络平台应当做好房源信息维护工作,禁止虚假宣传,及时下架虚假房源信息,如虚假价格、虚假面积、虚假图片、虚假广告等。
二、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行为
(八)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各网络平台账号及网络群发布信息时,不得背离“房住不炒”定位;
(九)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以个别成交案例、局部区域价格炒作市场行情;
(十)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发布不实房地产市场运行数据;
(十一)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不良信息;
(十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使用夸张标题发布与文章内容严重不符的信息;
(十三)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诱导和助推各类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
(十四)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制造购房恐慌情绪;
(十五)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臆测房地产调控政策走向或趋势。
三、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
(十六)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诱导、教唆、协助房屋买卖当事人违反或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违反税收征管和金融监管政策;
(十七)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
(十八)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为客户违规获得经营性贷款提供“过桥”资金,不得以“空壳公司”包装借款人资质;
(十九)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二十)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擅自要求房屋买卖当事人在房屋交易各环节通过提供保证金、信用担保等形式增加增信措施,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佣金之外的费用;
(二十一)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协助购房人弄虚作假,参与伪造购房资格、虚开购房证明、伪造贷款资质证明和收入证明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倡议发起人:
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