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牌照或将重新分类 监管程度加强
支付市场正迎来变局。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旨在加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相关细则涉及牌照类型重新划分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敏感问题的认定,引起市场广泛关注。
在中国(上海)自贸区研究院金融研究室主任刘斌看来,目前,央行针对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业务已经连续打出一套“组合拳”,基本建立起针对互联网平台金融业务的监管框架,从网贷新规到征信纳入监管再到现在的支付《条例》文件,环环相扣,无缝衔接,将互联网平台金融业务完全纳入监管之中。他对《证券日报》记者指出,“《条例》出台后将会对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头部支付机构产生重大影响,预测未来支付宝及微信支付将面临重大调整,市场格局可能会重塑。”
支付牌照或将重新分类
纵观目前我国支付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银行支付和非银行支付齐头并进,支付方式和产品推陈出新,支付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但在业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部分机构“无照驾驶”,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支付业务;违规经营、挪用客户备付金等风险事件时有发生。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智库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条例》的起草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他对《证券日报》记者指出,《条例》初步界定非银行支付相关市场,明确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程序、处罚措施进行了安排。填补了之前法律法规空白。
具体来看,《条例》指出适用于所有持牌非银行支付机构,将其业务类型分为两类,其一是储值账户运营;其二是支付交易处理。前者指通过开立支付账户或者提供预付价值,根据收款人或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后者指在不开立支付账户或者不提供预付价值的情况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
其中,关于储值账户运营,《条例》指出,非银支付机构从用户处获取的储值资金,应及时等值转换为支付账户余额或者预付价值余额,非银支付机构不得向用户支付有关利息。
支付产业网创始人刘刚对《证券日报》记者指出,“重新划分业务类型,放弃原来的三分法(预付卡、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变为现在的两分法(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更为科学。把支付行业十年以来的各种规章办法集为一体,更有利于合规导向,未来随着法规层级提升,违规处罚力度将大大提高,对行业乱象也将有了更大的威慑力。”
宜宾学院金融科技与国际结算创新团队负责人、沛益咨询首席专家陈小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若业务类型仅分为两类,对牌照类型重分类,那么将对支付宝及微信支付影响较大。随着牌照类型重新划分,之前牌照业务中不能做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重新划分后,可能被允许从事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这无疑会对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产生很大的竞争压力。”
对支付机构监管程度加强
《条例》中表示,非银行支付机构应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原则,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央行可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采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停止实施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
如何判定支付机构的垄断地位呢?《条例》中指出,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中,当某机构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两个机构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二分之一、三个机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五分之三时,央行可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
而在支付市场中,当某机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两个机构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三个机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时,央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该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刘刚认为,这是对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双巨头在第三方支付市场影响及地位的“精准管理”。同时,该项规定也引发市场对两大支付巨头未来的猜测,那就是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会不会被拆分?
针对此问题,市场人士普遍认为,在支付领域的反垄断中,仅界定“市场份额”就是一个待解的难题,界定的标准是支付份额呢?还是支付笔数呢?目前均尚无定论。
但不可否认,未来支付市场正在迎来变局。
陈小辉坦言,“《条例》根据支付市场的变化做出了较大力度的修改,结合数字经济发展现实和未来需要,对牌照类型和反垄断等进行了规定,对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和金融科技的持续健康发展是很有必要的。也将使未来支付市场迎来变局。”
刘刚指出,“总体而言,《条例》对支付机构的监管程度加强,未来不排除将进一步加快行业兼并重组的可能,但需要指出的是,市场上金主买家已经不多了,各行业巨头对其支付领域已陆续都完成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