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市场主体创造更大干事创业空间
10月23日,我国第一部针对营商环境专门颁布的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外发布,时至今天刚好“满月”,条例的发布受到广泛关注。
我国通过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再次向全社会乃至全世界展示我国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以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意志和决心,让市场主体更坚定、踏实地在中国发展。
制度设计以问题为导向
条例分为七章,七十二条,从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多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法规的制定带着问题导向,将企业反映强烈的痛点作为重点进行制度化设计。条例中有很多规定,如压减企业开办时间、解决企业注销难、打破政务服务“信息孤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防止“新官不理旧账”、避免行政执法“一刀切”等,都是对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积极回应。
司法部立法二局副局长张要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条例是我国这些年营商环境改革成果的系统化、集成化,几乎每一个条文背后都对应一系列的文件和措施,条例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成果用法治化的语言进行了再规范、再表述。
开门立法打造好软环境
“条例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先后书面征求150多家单位的意见,包括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民主党派、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召开17场专题座谈会,听取了150多家企业、50个城市政府的分管领导、50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外国驻华商会的意见。同时,还把条例上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张要波介绍说,条例的立法过程成为各方面共同参与、凝聚共识和宣传普及的过程。
从这些法条来看,都明显从实践中来,奔着解决痛点而制定。营商环境涉及方方面面,条例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要重点解决的是体制机制等方面的“软环境”,核心理念是对各类市场主体都应该一视同仁,坚决破除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张要波说,条例在立法中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这是条例的基本方向。这其中体现了要规范政府行为,限制政府自身的权力,防止政府任性,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各种问题。通过规范政府的行为,为市场主体创造更多、更大、更灵活的干事创业空间。
条例呈现四个方面亮点
条例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积极作用,从制度层面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对此,张要波把条例的亮点总结为四个方面:立法的切入点找得比较准,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把握比较到位,重点比较突出,对标国际先进水平。
随着条例的颁布,全国范围内优化营商环境基本制度初步形成,未来随着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不断完善,随着一系列妨碍营商环境的痛点难点得到解决,中国也将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发展带来绵绵不绝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