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要求新建住宅须100%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近日,海南省出台了《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新建居住类建筑要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建设或预留充电条件,办公类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5%建设,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含P+R停车场)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建设,其他类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文体设施)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5%建设,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需配建地面停车位并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条件。
《办法》规定,已建和在建住宅小区,地面自用停车位要100%改建充电设施或满足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地面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含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要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在2020年前停车位的10%以上要实现配建充电设施;已建在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原则上在2018年前地面停车位的30%以上要配建充电设施。
既有住宅小区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既有社会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停车场的产权(经营)单位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责任,按照不低于20%停车位的配建比例,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接入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在市县区域范围内,原则上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一座集中式充换电站。在城际高速交通线(环岛高速铁路、高速公路)上,原则上按每座集中式充换电站服务半径50公里配建。充电设施投资主体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建设补贴方面,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以每个充电桩的额定功率为基数,按照2020年前(含2020年)每千瓦200元、2021-2025年每千瓦100元,补贴上限2020年前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15%、2021-2025年不超过10%。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