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为交通新业态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近些年,随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交通新业态的崛起,在不断满足人们各类出行需求的同时,也给交通运输部门带来了不少管理上的挑战。
为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保障用户权益,日前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3日。
该《办法》就网约车、汽车分时租赁和共享单车等交通新业态在资金和押金管理方面作了一些新规定,其中有三个亮点颇引人注目。
亮点一:规范了运营企业收取押金的权限和使用预付资金的范围,以确保用户资金的安全。
《办法》规定,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
此外,《办法》还规定,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
《办法》提出,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依法合规。
亮点二:设置了收取押金和预存资金的上限,以此减轻用户的经济负担和防止运营企业的违规操作行为。
《办法》提出,单车分时租赁押金不得超过其成本的2%;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
同时,在预存资金上也有限制,规定共享单车预存资金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新业态不得超过8000元。共享单车押金应当日退还给用户。
亮点三:强化了部门联合监管的力度和信用平台监督的作用。
《办法》要求交通运输部门、金融机构、发改等相关管理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原则,各司其职。同时,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公示运营企业信用信息。相关管理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运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失信的运营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同时,还要求运营企业须在“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公示“不挪用用户押金,依法合规管理用户资金”的信用承诺。
《办法》通过加强用户资金监管,不仅旨在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也对运营企业的规范、诚信经营提出了新要求,使之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力,以促进交通新业态更加健康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