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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车辆备案等监管措施 生猪运输以后要备案了

2018-12-04 20:29:00

 

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强化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监管措施,要求要高度重视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办理,并规范办理备案。

通知要求,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车辆备案工作,充分认识实施这一应急管理措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紧紧抓住1个月过渡期,通过张贴公告、发放明白纸和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公告内容,使交易、养殖、运输、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详细知晓,自觉配合做好备案,确保从2018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和监管。

同时,《通知》还强调,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告要求,查验承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在指定场所对生猪运输车辆实施严格的现场检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生猪运输车辆,出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随车同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长29.7cm、宽21cm,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暂定为半年。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告第四条要求记录的内容,收集本省(区、市)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填写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于2018年11月30日前发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2018年11月30日后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要定期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各省信息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汇总后,上传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公众查询服务系统。

在跨省运输方面,也做了明确的规定。《通知》要求,跨省(区、市)运输生猪,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申请备案时,应检查其是否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未配备的不予备案。同时应明确告知承运人,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的相关信息记录须保存半年以上。

《通知》还强调了切实加强产地检疫环节把关,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对拟运输外调的生猪,应当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及清洗消毒情况,核实后逐项填写动物检疫证明所列内容。发现承运生猪的车辆未经备案或有伪造、变造、租用、借用备案表等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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