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近日发布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委托贷款监管制度空白,为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
《办法》分为五章、三十三条。重点规范了以下方面:一是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等。二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提出合法合规性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三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明确规定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等。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等。五是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明确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中国工商银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蔡谦认为,《办法》突出了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监管定位,重新明晰了委托贷款主体的业务定位和各当事方职责边界,强化了对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控制。委托贷款业务将更好厘清边界、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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