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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学界对话《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 “零废弃”能否成真?

2017-03-23 1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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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废弃”的概念,也称“零垃圾”,最早20世纪90年代发源于澳大利亚,此后为世界多个国家接受,得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大力提倡。“零废弃”(Zero waste)理念强调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作为其他产业的原料加以利用,实现生活垃圾再利用的最大化,目标是消除废弃物及有毒物质排放,实现资源的再利用和再循环。我国现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目的就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与“零废弃”这一现代环保价值理念不谋而合。

循环经济(cyclic economy),这一概念早在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波尔丁提出,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引入这一理论,并于2009年1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尝试用法制的形式发展循环经济,起到了积极成效。不过,中国当今的经济、环境资源状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下合理利用资源的要求。因此,全国人大启动了该法的修订程序。

2017年3月1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和上海社会科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上海政法学院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协办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专家研讨会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改革与发展研究院等高校和智库的法学、经济学学者以及一些实务工作者出席了会议,并就相关主题展开了一场跨学科对话。与会专家普遍认为,从“零废弃”等现代环保理念价值观出发,《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名称包括部分内容本身,都需要重新反思和商榷。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法学院石佳友教授认为,要注重立法的科学性,关键的立法概念术语一定要科学准确。现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三大内容: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它们性质各异,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思路非常不同,立法的逻辑差别很大;硬性捏合在一起,损害了整部法律的逻辑统一性。另外,所谓“减量化”、“资源化”的提法也不严谨,“化”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和远景目标;而立法必须确定具体和可实现的阶段性目标与成果,否则就沦为纯粹的政策宣示式的政府“白皮书”;同时要注重立法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现行立法过于原则和粗放,缺乏可操作性,缺乏具体的、可以衡量和检验的目标与效果,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另外,立法有些“失焦”,对政府主管部门约束过于软性,法律责任都是针对作为微观个体的企业;还有些条文没有考虑到与其他条文的衔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如今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样的背景下,立法一定要有前瞻性和足够的预见性;如果写得太细,可能约束未来的发展。法国在最新的消费法中对于经营者设定的义务,就有废品回收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这些都值得研究和借鉴。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庞军副教授认为,循环经济本质上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减少废物产生量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实现转型和升级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当前存在资源价格不能反映其全部社会成本,以及企业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负外部性没有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得到体现这两大问题,使得我国向循环经济的转型之路存在很多障碍,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修订应该着重解决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和资源利用过程中产生的负外部性不能内部化这两大问题,为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法制基础和保障,最终实现传统经济模式向循环经济模式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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