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雪花收购琥珀啤酒 深陷“贿赂门”
2017年1月下旬,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法院的一起刑事判决,使华润雪花啤酒投资有限公司一桩收购地方啤酒企业的行为陷入贿赂漩涡,判决认定的贿赂款数额达3373万余元。
这一贿赂行为发生在华润雪花收与山东琥珀啤酒厂的7名原管理人员之间。华润雪花同意上述管理人员在收购后的企业内持股10%,然后,前者再溢价回购这一股份。邹平法院的判决认定,此行为系这7名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为华润雪花谋取利益,收受华润雪花的贿赂,7人由此全部获刑。华润雪花方面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认为,这样的安排是一种惯例。
第一财经1℃记者获悉,一审判决后,这7名高管均不服判决,已经向滨州中院提出上诉。
获刑
琥珀啤酒厂改制过程中,董金河等7人于2009年2月12日注册成立邹平众邦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60万元。当年3月5日,众邦公司与华润雪花签订合资经营合同,众邦公司出资1800万元,占收购后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10%。
一年后的2010年3月2日,众邦公司与华润雪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众邦公司将10%的股份转让给华润雪花,转让价格为6300万元。收到收购款后,众邦公司在2010年9月4日召开股东会,决定分配方案,投资收益4497余元,上缴税金1124万余元,净利润为3373万余元。按照投资比例,董金河分配2278万余元,朱兆岭分配281万余元,刘恒民、宋晓柏、杨成华、田洪波各获得187万余元,李国栋获得93万余元。
一审判决认为,董金河、刘恒民、田洪波、朱兆岭、李国栋、杨成华、宋晓柏等7名琥珀啤酒厂原高管利用担任琥珀啤酒厂领导的职务便利,在华润雪花收购过程中,为华润雪花谋取利益,他们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董金河一审获刑20年,其余6人获刑均超过10年。
一审中,董金河等7人对于受贿罪的指控全部予以否认。董金河等7人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观点为,7人投资成立公司入股华润雪花,是邹平县政府总体改制方案的一部分,不是他们7人自主决定和控制的,不是受贿的形式。退股获利,也不是收受贿赂的形式。股权溢价转让的行为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得到过政府部门的批准,是合法的商业行为,不构成受贿。7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也没有为华润雪花谋取利益。
收购
华润雪花在国内的收购行为并不鲜见,但收购地方啤酒厂缘何产生了“贿赂”
引发此案的这一收购行为始于2008年。琥珀啤酒厂是一家位于邹平县的老国企,始建于1984年,旗下的琥珀牌啤酒在山东省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蝉联山东名牌及山东著名商标。
虽然在地方市场占据一定份额,但在啤酒行业的激烈竞争中,琥珀啤酒厂最终败下阵来。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6月改制时,琥珀啤酒厂总资产3.44亿元,负债4.76亿元。该厂已出现经营困难的局面。
2008年6月,邹平县政府针对当时琥珀啤酒厂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经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琥珀啤酒厂进行改制。时任邹平县副县长夏培剑担任改制领导小组组长,时任邹平县政协副主席刘力、经贸局局长李剑刚等人为小组成员。
一份会谈纪要显示,2008年10月14日,邹平县政府、琥珀啤酒厂作为甲方,华润雪花作为乙方,就收购问题进行了会谈。会谈纪要记载,甲方提出琥珀啤酒厂管理层须在乙方收购后设立的新公司中参股。乙方同意向集团总部汇报,但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20%。华润雪花最终确定,琥珀啤酒厂管理层在改制后的企业持股10%。
对于这一提议,刘力、李剑刚在法庭证言中均表示,琥珀啤酒厂管理层在收购后成立的新公司持股,是由董金河代表琥珀啤酒厂管理层提出。华润雪花随后阐明,按照公司经营的要求,不能和自然人合伙,只能和法人合伙。因此,董金河等人要想持股,必须成立公司。刘力还表示,县改制领导小组经研究同意琥珀啤酒厂管理层个人投资成立公司,但改制领导小组没有参与董金河等人成立公司的过程。县里是为了完成改制,才同意这个方案。
持股
2009年2月,最终的改制方案提交邹平县政府并获批,华润雪花出资2.85亿元整体收购了琥珀啤酒厂。改制后的企业名为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2009年4月,改制基本结束,董金河等7人在改制后的企业内仍位列管理层。之前他们提出的持股问题也进入了具体操作阶段。
2009年2月12日,董金河等人注册成立邹平众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360万元。董金河称,华润雪花与众邦公司约定,两年后回购这10%的股份。改制后的雪花滨州公司注册资金1.8亿元,依照10%的比例,众邦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增资至1800万元,故需要再增资1440万元。
按照约定,众邦公司要在2009年11月将1440万元增资汇入华润雪花账户。根据比例,董金河还需要再出资960万元,田洪波、宋晓柏、杨成华、刘恒民各自需要再出资80万,朱兆岭需要再出资120万,李国栋需要再出资40万。
面对960万元的增资,董金河表示无能为力,于是向邹平县政府求助,希望可以由县里暂借。2009年9月10日,时任邹平县县长范连生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听取琥珀啤酒厂改制情况汇报。这次会议的会议纪要记载的“资金支付情况”中载明,“琥珀啤酒厂领导班子入股华润雪花啤酒滨州有限公司暂借800万元。同意这笔800万借款,以其华润啤酒滨州公司股权作抵押,三年内确保归还,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800万元到账后,董金河将这笔钱连同从其他处提取的160万元,作为自己的股金汇入华润雪花账户。刘恒民等6人也将自己增资的款项汇入。至此,众邦公司持股雪花滨州公司10%股份的工作全部完成。
惯例
根据双方订立的协议,华润雪花与众邦公司约定2年后回购股份。但仅过了几个月,2010年2月,双方即开始商谈回购问题。
对于为何提前回购,董金河称,2010年时,华润雪花方面有一些资本上的动作,不愿意带着他们这些小股东,所以提出来回购。但众邦公司并不想卖,因为他们知道,一旦华润雪花在资本运作方面有所斩获的话,本金能够增值更多。华润雪花表示,为了企业的综合发展战略,必须回购众邦的股权,在是否回购的问题上没得商量,但价格可以谈。随后双方开始讨论回购价格,最终确定收购价为6300万元。
华润雪花参与改制谈判及回购的一名负责人在法庭证言中表示,华润雪花有一个惯例,给予新收购的企业10%-20%的股份,之所以这样安排,是因为有当地的人在,当地的一些关系比较好协调,业务上也熟悉。琥珀啤酒厂管理层提出参股收购后的企业,华润雪花也有这方面的先例,但不希望他们长期持股,一般是在2年到3年后就收购回来。提前回购众邦持有的10%股份,是因为董金河和改制后的新公司管理层出现了许多矛盾。另外,众邦是小股东,公司经营的时候,很多内容都要小股东签字,会产生经营不顺畅的问题。最终的收购价格是集团的董事会开会决议批准的,收购股份有严格的程序,最后也进行了公示。
在收到6300万回购款后,除了将800万元借款归还邹平县政府外,在扣除了一些差旅费等基本费用、股东工资、企业所得税等成本后,剩余款项被分配到7人名下。
夏培剑、刘力等参与了改制的官员在法庭证言中均提及,琥珀啤酒厂管理层成立众邦公司,持股改制后企业10%,受益人是董金河等7人,县里从中没有受益。
司法材料显示,董金河等人最终被查处,源于原琥珀啤酒厂职工的持续举报。目前仍可检索到原琥珀啤酒厂职工举报董金河等7人的各类材料,举报内容涉及董金河等7人利用改制机会侵吞国有资产,特别提及了7人股份被回购后获益的内容。
据悉,案件已经进入二审阶段,滨州中院尚未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