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016年5月1日起,餐饮业开始全面实行“营改增”,为整个行业带来了极大的减负利好,对引导餐饮业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餐饮企业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仍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今年来自餐饮业的全国人大代表许菊云,全国政协委员刘延云、严琦在提交的议案提案中,不约而同地关注到了餐饮业“营改增”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各自的建议。
连锁餐企汇总纳税进程受阻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在政策解读和流程操作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导致连锁餐饮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进程受阻。
根据中国烹饪协会会员企业调查,在湖南、四川、甘肃、新疆、陕西、山西、东北三省等地,由于从主管税务机关、市级税务局直至省级税务局对政策理解不同,餐饮企业虽然积极与各级税务机关沟通,但仍无法取得同意汇总纳税的批复。其中,四川省则明确表示基本不考虑按省汇总计算的方法。
许菊云、刘延云认为,无法及时获得汇总计算的批复,不仅干扰了企业正常运营秩序,更是造成了不同地区间税负不平衡,无法真实反映“营改增”政策的减税效果。在连锁餐饮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然趋势下,随着连锁企业分支机构、门店纳税人的数量不断增加,企业在税务守法合规方面所投入的成本却不断上升,各地申报实践各异从而造成纳税申报工作量巨大。
为此,两位代表委员建议,明确汇总计算方法的审批时间。督促指导各省增加审批的透明度,在下放审批权限到各省的同时,应敦促各省税务机关尽快完成审批。
餐企农产品进项税抵扣难
农副产品增值税管理是增值税征抵链条一个重要的起点,直接影响整个增值税征抵链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也影响农业相关产业的成长。餐饮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由5%调整为6%,税率虽然提高了1%,但此税可以采取进项税抵扣以减少企业成本。但“成本”能减去多少,进项税能抵扣多少,则是困扰不少餐饮行业的难题。
进项税额抵扣需要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而作为占餐饮业成本40%左右的农副产品却很难取得抵扣进项的票据。严琦委员指出,农副产品本身属免税项目,加之市场不规范,农副产品中间周转环节大部分为个体户。
以重庆市大足区为例,该区基本都是个体户、无规模经营的农副产品公司。根据国税局规定:农副产品收购可按收购金额的13%作为抵扣率,收购对象为农副产品生产者及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现在的供应商中,农副产品的采购(猪肉、牛肉、家禽、蔬菜、淡水鱼类等)均为个体户,无法取得相关的税收证明,企业也无法开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从而无法实现抵扣进项税额。这就导致目前各餐饮企业为了最大程度降低税负,在取得进项抵扣上会更多考虑选择能够提供抵扣凭证的供应商,而放弃广大农户,进而影响农民增收。
严琦委员建议,加强农副产品增值税征收和抵扣管理优化政策设计,在“营改增”中可将餐饮业单独列出来,考虑设定一个平均抵扣率,或者将餐饮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的方式对待,以降低流通过程中的无效成本,保护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同时,促进农副产品生产者或农业生产合作社向规模化、正规化、产业链化发展,满足餐饮业采购需求,节省采购过程,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农民增收,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