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36部门联合惩戒超限超载 容易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中新网2月24日电 交通部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舒驰今日表示,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的惩戒,参与部门较多,可形成强大的震慑,推动形成守信的倒逼机制;在惩戒措施方面,重点加强了对失信责任主体的日常监管,直接作用到其生产经营行为,此外,对失信主体更加注重限制高消费,容易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24日上午,交通部、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有记者提问:这次《备忘录》的签署部门比较多,36个,实施的条数也比较多,有26条,您能不能介绍一下《备忘录》的亮点有哪些,部署的措施有哪些?
舒驰表示,公路超限超载治理涉及到多个环节、涉及到多个部门,有关监管部门在查处的时候,有时候是一罚了之,信息不公开、不共享,多部门共同参与治理不够,这次《备忘录》的签署,政府想通过信用惩戒的手段加大对公路治超的治理,提高公路超限超载违法失信的成本。
《备忘录》的亮点有三个方面:一是参与惩戒的部门比较多,有36个部门参与签署并实施《备忘录》,可以进一步发挥各地区、各部门的惩治力量,形成强大的震慑,推动形成守信的倒逼机制。
二是惩戒措施比较实。这次《备忘录》有两大类、26条惩戒措施,包括行业性惩戒措施和通用性的惩戒措施。其中,行业性措施采取了全链条的设计,对于公路超限超载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关的惩戒措施,比如货车的生产和改装的环节、货源单位的监管、道路运输市场准入、重要路段监管、车辆查检等等这些环节,政府都有相应的惩戒措施,这是在行业性的惩戒措施方面;通用性措施方面主要包括限制相关责任主体的出行、融资、公众曝光、限制评优等方面,政府都有一系列的规定。
三是引入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修复机制是国务院《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里面明确提出来的,要建立健全信用的修复机制,信用修复机制对当事人非常重要,如果当事人认为所提供的失信的信息有误,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政府进行核实。通过信用修复机制,有利于推动《备忘录》的实施,其中也容易保护信用当事人信用的权力。
在惩戒措施方面,目前26项惩戒措施有这么几个方面的突出特点:一是重点加强了对失信责任主体的日常监管。在26项措施中有10项措施对失信主体加强日常监管,包括市场准入、包括有关货源单位的监管,这是在日常监管方面,应该说直接作用到失信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
二是更加注重提高失信经济方面的惩戒,包括保险费率厘定以及融资授信等方面,要求参与惩戒的相关部门在这方面提供一些参考,提高违法失信主体的经济成本。
三是对失信主体更加注重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铁等高消费行为,直接作用于违法失信主体的出行,容易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