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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消纳管理办法即将发布 实现经济效益和常规能源共享

时间:2016-12-09 15:01:00 来源:

在近日举行的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核能发电分会年会上,国家能源局核电司司长刘宝华透露,核电消纳管理办法即将发布。他表示,方案会设置公式,充分发挥资源效益,实现核电多发满发,同时,实现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和常规能源共享。

刘宝华在发言中表示,核电不仅具有能源属性,还承担其他职能。核是中国战略力量的重要基石,是军民融合的重要载体,是“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中国名片”,还是中高端设备制造业的重要引擎,是工业化现代化的标志产业。

他认为,福岛事件的意义,是核电发展环境的综合测试,核电发展趋势没有根本改变。从全球范围来看,以三代技术为主的核电发展第二个高峰正在到来。新型工业化国家、金砖国家、再工业化国家、能源结构调整国家,正在成为这一轮发展高峰的主角。

刘宝华认为,从2015年开始,中国核电(601985)已经全面进入“三代时代”,在建核电机组以三代、准三代、超三代为主。而且,中国核电发展具备后发优势。目前AP1000项目进展顺利,中国即将成为世界核电发展的产业中心。

他也坦言,由于经济增长降速换挡,需求不足,目前电力的过剩程度已经不亚于钢铁和水泥,特别是火电。“虽然通过利用小时数安排,大家都还能过得下去,但下降还是很明显的”。这种压力已经逐渐传导到核电。

中广核董事长贺禹在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表示,2015年全国核电平均利用小时数同比下降437小时,降幅达到5.6%,相当于少发125亿度电,有的核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数已经低至5000小时。

今年两会期间,中广核董事长贺禹发起,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王寿君等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一份提案建议,建议更好发挥核电在推动实现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应有作用,从政策上确保核电满发、多发。

今年8月,国家能源局曾下发《核电保障性消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具体要点是:电力供求平衡的地区,核电机组应按发电能力满发运行来安排年度计划电量。

在电力过剩地区,应按照上一年当地发电平均利用小时数的一定倍数确定核电机组保障利用小时数(全国前三年核电平均利用小时数/全国前三年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倍数范围为1.5~1.8 倍)。

保障外的发电量,则鼓励通过电力直接交易等市场化方式促进消纳。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核电企业可按直接参与或购买辅助服务方式两种方式参与系统调峰,鼓励核电企业向抽水蓄能、燃气发电、灵活性火电(含热电)等调峰电源购买调峰能力。对于不具备日调峰能力的存量机组(实际运行保持在额定功率80%及以上不同功率平台),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基本原则,向承担辅助服务的发电主体或第三方提供者购买辅助服务或支付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新建核电机组设计要考虑日调峰能力,调峰深度达到额定容量的50%。

从已经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在大部分地区,核电保住了基荷电源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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