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一房数卖”怎么办?最高法院出台了一份文件
遭遇“一房数卖”该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一份文件明确: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据中新社报道,这则文件名为《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此前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法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针对“十三五”规划建议的新形势、新常态,就民事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上述《纪要》。
遭遇“一房数卖”怎么办?
楼市交易中,“一房数卖”的现象时有发生。买房者遭遇此类情况,该怎么办
对此,上述《纪要》明确: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以房抵债”类纠纷咋处理?
针对近年来以房抵债类纠纷显著增加的实际,上述《纪要》区分各类情况,分别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理意见。具体为:
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协议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对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应当予以释明;对利用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规避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处理。
这则《纪要》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一方要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经审查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