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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9月9日,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适当性管理的适用范围;统一了适当性管理相关标准;增加、细化了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并且首次对适当性管理违规行为出台了有针对性的处罚细则,将极大地推动适当性管理在证券期货行业的有效落地。
本期专题,我们特别邀请了两位机构人士就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希望能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这一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金融创新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性保障
9月9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下面就《办法》谈几点想法。
一、《办法》出台的现实背景
(一)适当性管理是平衡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利益诉求的制度基础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同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但二者扮演的角色迥然有别:投资者是购买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消费者,证券公司是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者,二者参与资本市场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由于双方立场不同,利益诉求自然有所差异,甚至可能发生冲突。这种“买卖”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可能会随着双方利益博弈的过程,达到一个双方均可接受的公平条件。因此,在一般商事行为中,通常遵循“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
然而,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不同,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参与者中个人投资者所占比例很大,其中大部分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投资经验较为欠缺,在选择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缺乏自身独立判断的能力,依赖于专业机构特别是证券公司服务人员的投资建议或营销推介,承担投资损失的能力也比较低。在这一信息不对称的现实背景下,如果放任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进行“博弈”,难免会产生部分证券公司为追求眼前利益和短期利益,漠视甚至有意侵害投资者的利益,将风险较高但往往收费也较高的产品,向多数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进行推介,甚至采取误导性语言欺诈投资者。同时,投资者出于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往往可能选择不合适的理财产品。因此,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中,正是因为投资者与经营机构存在专业性及信息量等客观上的不对等,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更有义务和责任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乃至以投资者利益为优先,以避免投资者因其专业性上的欠缺导致不必要的损失,亦可防止金融机构为追求自身利益,将不适当的投资者引入资本市场,罔顾投资者权益而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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