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拟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加强股东监管
中国银保监会11月11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加强股东监管,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专家表示,本次修订突出了对金融机构股东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监管。同时,增加银行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授权,有利于在监管机构简政放权的情况下提高总体监管效能。
建立全流程监管制度
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2004年2月实施,2006年进行过一次修改。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和创新的不断深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持续增长,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部分规定相对滞后,某些重要领域存在空白,难以满足监管实践需要。因此,有必要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进行修改,进一步丰富监管手段,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质效。
从《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来看,较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加强了股东监管。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准入审批、事中持续监管、事后处置处罚的全流程监管制度。增加对银行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授权。明确勤勉尽责义务,授权监管机关有权要求其报送信息资料。增加域外适用条款,明确跨境信息提供的基本规则。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表示,本次修订突出了对金融机构股东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监管。在准入审批环节,规定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在行为规范环节,注重穿透式监管。除了新增规定股东的守法义务和出资义务外,还增加了主要股东股权信息报告义务的规定。在监管措施环节,专门规定了对股东的强制监管措施,其中规定对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进一步规定了强制转让股权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增加银行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授权,王卫国称,银行业第三方机构凭借自己的职业声誉和专业技能,为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供资产评估、资信评级、信息科技、征信、审计等服务,有利于在监管机构简政放权的情况下提高总体监管效能。
建立早期干预机制
《征求意见稿》还健全了处置机制,提升风险识控前瞻性。完善风险处置机制,从日常监管、早期干预、接管和破产清算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具体而言,一是完善监管强制措施。新增限制风险资产规模、调整监管指标要求等措施,提高现行条款操作性。二是建立早期干预机制。增加机构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规定,增加早期干预措施,提高处置主动性和市场化水平。三是完善接管和市场退出机制。明确接管组的法律地位,细化接管组的法定职责,增加具体接管措施,做好接管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
“以往的国际经验证明,系统性金融危机往往起因于个别金融机构破产事件。因此,应对金融危机的制度建设,必须首先着眼于个别机构的风险处置。”王卫国表示,银行破产风险的早期应对,有赖于监管部门的及时介入,而监管部门介入需要借助一系列的处置措施和干预工具。本次修订的重点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环节,分别对接管程序启动、接管组职责、接管措施、债权人和股东权益保护、行政重组、行业保障基金参与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提高违法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加大了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具体而言,一是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行为监管,覆盖公司治理、业务营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二是增加从业人员的监管规定和罚则,解决人员单罚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三是提高违法成本。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提高罚款幅度。衔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罚没并举,强化震慑效果。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提升监管能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总结简政放权成果,明确许可条件、项目和时限等;完善监管体系建设,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求,增加“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监管目标。增加监管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评估的规定,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支持;加强履职保障,强化监管问责,树立依法履职、从严监管、精于监管的工作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