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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顾安全条件“一刀切”违规下达增产指标 山西最大煤企晋能集团遭通报处罚

时间:2021-12-14 15:26:34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2月14日消息不顾安全条件“一刀切”违规下达增产指标,山西最大煤企晋能集团遭通报处罚。

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发布了关于晋能控股集团及部分煤矿违法违规生产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

通报指出,为了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近期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针对晋能控股集团违规无序增产增供、凭矿井规模“一刀切”下达增产指标、取消年度月度检修计划等问题,对晋能控股集团部分煤矿开展了集中专项监察执法。

通报表示,晋能控股集团在增产增供期间,要求300万吨/年以下煤矿每矿增产15万吨,300-500万吨/年煤矿每矿增产30万吨,不顾安全条件“一刀切”式的违规下达增产指标;要求取消所有煤矿年度、月度检修计划,所有生产系统包括直接或间接服务生产的系统一律不允许检修,同时日常检修时间一律压缩,执行不停产交接班;要求原实行夜班不生产的矿井恢复夜班生产。晋能控股集团不落实国家有关安全保供政策,违反《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煤炭增产增供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21〕50号)中关于“产煤地区不得超能力下达保供指标,不得不顾安全生产实际考核保供任务导致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产煤地区要督促指导煤炭企业优化采掘接替,加强设备日常检修,保障煤矿平稳生产运行”等相关要求。

部分煤矿严重超设计(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监察发现,前三季度晋能控股集团有54座煤矿超设计(核定)能力组织生产,超产幅度大于100%的有4座,超产幅度50~100%的有13座。其中,安平煤矿核定能力90万吨/年,1~9月份产量291万吨,同比超产幅度达332%;马道头煤矿核定能力1000万吨/年,1~9月份产量达1702万吨,同比超产幅度达129%。

《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煤炭增产增供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类生产煤矿在今年后3个月按设计(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但10月份,晋能控股集团仍有45座煤矿超月度允许的最大能力生产,单月超产幅度达100%以上的有8座,超产幅度在50%~100%之间的有10座,其中安平煤矿单月超产幅度达425%,虎龙沟煤矿单月超产幅度达300%。这些煤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违反《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煤炭增产增供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严重超设计(核定)能力组织生产,极易造成采掘接续失调、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等安全风险和隐患,威胁矿井安全生产。

同时,个别煤矿隐瞒工作面、超强度组织生产。通报称,李阳煤矿存在图纸造假、隐瞒工作面、安全监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数据、采掘接续失调未采取限产措施超强度生产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马道头、成庄等煤矿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同一采区的同一翼同时布置两个回采工作面超强度组织生产。这些行为属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有关规定。

监察发现,有5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超能力组织生产,个别矿井超产幅度严重,安全风险极大。其中:胡底煤业核定能力60万吨/年,1~9月份同比超产53.9%,《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煤炭增产增供工作的通知》下发后,10月单月产量仍超产128.8%;坪上煤业核定能力90万吨/年,1~9月份同比超产66.6%,10月单月产量仍超产83.92%;上社二景煤业核定能力90万吨/年,1~9月份同比超产21.4%,10月单月产量仍超产73.89%。

塔山煤矿核定能力2500万吨/年,截止11月20日产量已达2818万吨。对照该矿2019年8月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中各系统核定的能力,该矿已超过矿井采掘、瓦斯抽采、排水、供电、运输5个生产安全系统的能力组织生产。

新大地煤业、长沟煤业、保安煤矿、胡底煤业、上社煤业、上社二景煤业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均安排夜班组织生产,违反了《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晋政办发〔2020〕91号)关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夜班采掘作业的规定。

对晋能控股集团及部分煤矿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已向晋能控股集团下达了《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意见书》,对相关煤矿依法依规作出了责令停产整顿、行政罚款、矿长记分等行政处理处罚措施。各煤矿企业务必要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务必要坚守安全底线、红线,依法依规组织生产。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强调,要强化监管监察,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紧紧围绕“守护矿工生命安全”这一神圣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要坚持“查大系统、治大灾害、控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精准研判、定期分析本地区事故风险,在“长周期、多维度、深层次”问题上下功夫,提升监管监察执法效能;要强化担当、严格执法,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花式检查”,坚决克服“宽松软”问题,坚决将事故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将隐患消除在事故之前,切实把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要紧盯停产整顿矿、长期停产停工矿、技改重组矿、即将关闭矿、大班次矿、保供井工矿等6类煤矿,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采掘接续失调、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严厉查处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隐瞒作业地点、违规承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同类型问题重复出现、蓄意隐瞒造假逃避监管监察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和《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的要求,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通报约谈、追责问责、矿长记分、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媒体曝光等措施,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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