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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型离岸贸易试点政策拟推广全国: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

时间:2021-11-11 19:26:44

 

来源:澎湃新闻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去年末在海南等地区开展的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试点,即将推广至全国。

11月11日,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服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明确,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自2020年底以来,外汇局在海南等地区开展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试点工作,市场反应积极正面。为使政策惠及更多地区和主体,人民银行、外汇局拟将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进一步便利真实合规业务的办理。”两部门在起草说明中指出。

为便于银行业务开展,《通知》规范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定义。

所谓“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通知》细化对银行展业操作的要求。

《通知》要求银行从强化事前尽调、实施客户分类、优化业务审核、加强事后监测等方面开展尽职审核,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同时指导银行按照回归业务本源的原则,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以及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等目的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具体来说,银行应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内控制度,包括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强化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管理和完善内部监督等。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动态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评定,对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

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一)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二)经合理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通知》规定,人民银行、外汇局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跨境本外币资金结算开展监督管理。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人民银行、外汇局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跨境资金结算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支持离岸贸易发展。

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RCPMIS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在业务办理、监测管理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银行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报告,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分级,严格审核企业后续跨境资金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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