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半岛股权投资被责令改正 未按约定及时清算基金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青岛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根据工作安排,青岛证监局对青岛蓝色半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青岛蓝色半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青岛蓝色半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约定及时清算。
二、管理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私募基金产品的合伙企业,且在2020年12月30日起六个月内未及时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对青岛蓝色半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下列行为:
(一)向《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
(三)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
(四)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风险、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无忧等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或者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
(五)向投资者宣传的私募基金投向与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投向不符;
(六)宣传推介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包括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结构、各方主要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情况;
(七)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八)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九)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前款所列行为。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从严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私募办法》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基金业协会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加强自律管理与风险监测。对违反本规定的,基金业协会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符合本规定,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一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六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进行处理,基金业协会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不得新增此类投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青岛蓝色半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1号
青岛蓝色半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私募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你公司未按照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约定及时清算。
二、管理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私募基金产品的合伙企业,且在2020年12月30日起六个月内未及时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于2021年10月2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