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元!北交所公布个人投资者资金门槛
北京证券交易所17日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北交所开市后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为开通交易权限前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资产50万元,同时具备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办法指出,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所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适当性准入条件。
办法提出,公司上市前的股东、通过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准入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办法明确,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匹配依据、方法、流程等。
办法要求,会员应当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并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
会员应当重点评估个人投资者是否了解北交所股票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晓北交所股票投资风险。评估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应当告知投资者。
办法指出,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报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信息,并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本所等监管机构对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资金账户情况等信息,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会员应当妥善保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办法明确,会员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四)出具警示函;(五)限期改正;(六)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办法规定,会员及其相关业务人员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限制、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四)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