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责任落槌 辛巴“燕窝事件”厂家败诉
来源:北京商报
曾经沸沸扬扬的辛巴燕窝事件终于得出了判决结果。据报道,近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就沭阳和翊信息有限公司(辛选集团旗下公司,以下简称“和翊公司”)诉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昱公司”)一案作出终局裁决:确认融昱公司故意误导辛选作出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裁决融昱公司向和翊公司支付赔偿款、赔偿损失。这意味着,发生于去年11月的“辛巴燕窝事件”在时隔8个月后尘埃落定。
厂家败诉
辛巴燕窝事件的起因是有消费者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质疑在辛巴旗下主播“时大漂亮”直播间购买的燕窝系假燕窝。对此,2020年11月5日,辛巴现场直播用漏斗在燕窝产品中过滤出凝固物并声称确系燕窝。并展示相关检验报告,表示其所售燕窝为合格产品。
2020年11月19日,“打假人”王海在微博中晒出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的一份报告。报告显示,该款燕窝产品蔗糖含量达4.8%,成分表里碳水化合物为5%,蛋白质含量为0。并称“时大漂亮”在直播间中所售卖的茗挚品牌燕窝就是糖水而非燕窝。
最终辛巴团队于去年11月27日在微博上对此次燕窝事件道歉,承认由“时大漂亮”在直播间宣传的茗挚品牌燕窝,确实存在夸大宣传的成分。虽然该事件并不是发生在带货主播辛巴的直播间,但却一度被舆论误读为“辛巴制假售假”。
去年12月23日,广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此次事件作出处罚决定,和翊公司罚款90万;天猫“茗挚旗舰店”网店罚款200万,吊销营业执照。
因认为融昱公司提供的产品说明等资料存在虚假信息,误导涉事主播进行了夸大宣传,和翊公司于去年12月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融昱公司支付其先行承担的赔偿金,并就“夸大宣传”等欺诈行为象征性赔偿损失1元。
如今,仲裁庭裁定,确认融昱公司故意误导辛选作出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裁决融昱公司向和翊公司支付赔偿款约3035万元、象征性赔偿损失1元。而辛巴当时在道歉信中提到,根据辛选方整理的销售数据,共计需要赔付消费者61983040元。可见,法院最终认为辛巴方和原厂都有责任,并且在这场燕窝赔偿中,双方分别承担约50%的责任。
直播带货频“翻车”
辛巴带货茗挚燕窝“翻车”事件,再次把网络直播带货的质量安全问题拉回了大众视野前。
但辛巴并不是唯一“翻车”的电商主播。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双11”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称,2020年“双11”期间,协会收到了33.4万余条与直播电商有关的投诉,消费负面信息主要集中在明星带货涉嫌刷单造假和售后服务满意度低、体验较差两个方面,并直接点名汪涵、李佳琦、李雪琴等参与直播带货的主播和明星。
据天眼查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直播相关企业超过3.9万家,其中新增近2.5万家,较上年同比增长565.32%。
电商直播业内人士刘先生表示,电商网络直播带货最近几年被认为是一种新的购物模式,受到热捧。但相对于电商平台,这种模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直播货物每次选件成千上万件,要做到筛选全部货物的质量问题,有时候会存在人手不够的问题。所以很多电商为了快速销售商品,缩短时间成本,某些货物便来不及核查其质量信息的真实性。
监管出手明权责
为整治网络直播平台频繁发生的直播“翻车”现象,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5月25日起施行,从而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对此认为,通过上述规定,目前网络交易市场监管执法中存在的平台上相关交易记录“黑箱化”、执法者难以获取的问题有望得到消除。此外,他还表示,未来的网络交易市场监管,主要表现为通过技术性手段,对网络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异常情况进行监测、预警以及定向取证和后续的处理。
针对“辛巴燕窝”事件中的责任界定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如果该燕窝并未称为保健品只说是食品,那辛巴直播中所述是否存在欺骗行为还不能定夺。“怀孕吃燕窝比较好”,是无法验证的广告语。如果无法验证,那就是虚假宣传。燕窝的营养成分若没有如实叙述,则违反了广告法,广告也是需要符合真实性原则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在此次事件中厂家误导了主播,广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这样的裁决是正确的,让厂家承担责任,有助于厂家从源头上诚信经营,避免为主播提供虚假的产品资料。同时,主播也付出了声誉代价,警惕所有直播主播不轻易为名实不符的产品做形象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