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担责”是一种有效引领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近年来,频频发生银行卡被盗刷事件,而几乎每一起盗刷事件都会引发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责任归属纠纷,大都会引发诉讼。双方的观点和诉求针锋相对——被盗刷的持卡人普遍认为,银行存有管理漏洞和严重过失,应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民事赔偿责任;而银行一方则认为银行卡被盗刷的责任在持卡人,银行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不应为银行卡遭盗刷负责。
针对此类案件,各地法院的判决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尽管有一些法院支持了持卡人的诉求,但也有不少法院判决银行无责。司法机关承担定纷止争的重要职责,也是维护持卡人权益或银行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的审判态度不明确、不统一,有关银行卡被盗刷的责任归属就难以界定,难以摆脱迷茫和困惑。因此,社会上一直有针对银行卡被盗刷案件统一司法解决标杆的呼吁。
《规定》出台,顺应了民意,切中了关涉民众财产权益和银行管理责任的重要问题,有助于持卡人和银行厘清权利义务的边界。上述规定相当于给持卡人加了一道“权益兜底险”,吃下了“定心丸”;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规范司法审判行为,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
银行针对持卡人的银行卡被盗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既是一种法律义务,也是一种契约义务。《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据此,银行(发卡行)有义务保障持卡人的银行卡资金安全、账户安全。
银行与持卡人(储蓄性质)之间还有金融契约关系,银行负有向持卡人兑付存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按照《民法典》的严格责任原则,发生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后,如果持卡人没有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过错,银行就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显然,“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担责”是对金融法律规则和契约规则的具体执行。
《规定》明确了持卡人的过失担责责任、止损责任,明确了持卡人和银行双方的举证责任、证据类型,体现了析责维权、定纷止争的建设性、公平性,降低了审判人员理解、操作的难度。上述规定有助于进一步凝聚社会的银行卡安全共识和责任共识,倒逼金融机构从机制和管理上强化银行卡安全保障责任,健全机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范风险。
最高审判机关明确“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担责”的一般规则,对金融领域银行卡管理规则的重建是一种有效引领。有关部门应瞄准当前的金融消费隐患、民众的银行卡安全需求,对接司法机关的办案规则或意见,出台或修改完善相关银行卡法律法规,从机制上捋顺保障银行卡安全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