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配建的公租房税务问题是否可以按公共配套处理?
房地产开发商按要求配建的公租房是否可以按公共配套处理?
有的人可能会纳闷儿,公租房在进行税务处理的时候是不是和商品房一样的呢?
其实想判断这个也不是很难,首先要明白,公租房的性质。
在招拍挂文件中明确表示拿地单位配建一定面积的公租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用于低收入人群出租居住的住房保障,用于公益性和社会公众。其本身就是一个非营利性的设施。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税务问题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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