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新三板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
2月26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转板办法》),明确转板上市各项制度安排,规范转板上市行为。这是深交所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丰富新三板挂牌公司上市路径,打通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发展通道,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联系,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根据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总体要求,《转板办法》在充分借鉴创业板首发上市相关制度安排的基础上,结合转板上市主体、程序等的特殊性,从转板上市条件、转板上市审核、转板上市后持续监管及交易衔接等方面作出规范要求。
一是转板上市条件。与创业板首发上市条件保持总体一致,转板公司需要符合创业板定位及首发条件、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等。此外,转板公司应当在新三板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并满足股东人数不低于1000人、董事会审议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等条件。
二是转板上市审核。审核程序上,由于转板上市不涉及新股发行,无需履行注册程序,由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转板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提交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时限安排上,相比于首发上市,转板上市审核时限缩短至两个月、同意转板上市决定有效期缩短至六个月,进一步提高转板上市效率;审核内容上,重点关注转板公司是否符合转板上市条件、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
三是限售安排衔接。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板上市后的限售期缩短为十二个月,解限后六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导致控制权变更;董监高所持股份限售期为十二个月;申请转板上市时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转板上市时限售期尚未届满的,转板上市后剩余限售期内继续限售。未盈利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相关人员所持股份限售事宜与未盈利企业首发上市保持一致。
四是交易机制衔接。转板公司股票转板上市后的交易、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事宜与创业板注册制下首发上市的股票保持一致;股东未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可以继续持有或者卖出转板公司股票。转板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转板公司在新三板精选层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收盘价。
深交所始终坚持开门立规,于2020年11月27日至12月11日就《转板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市场各方声音。总体来看,市场各方对《转板办法》充分认可,意见主要集中在转板上市条件及程序、中介机构职责、配套制度规则等方面。对于市场主体的反馈意见,深交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对于合理可行的建议予以吸纳,进一步完善《转板办法》相关条款。一是将转板公司及中介机构回复时间延长至三个月,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二是明确成交量指标条件的计算范围,仅包含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交易量。三是借鉴首发审核规则相关规定,明确转板上市申请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四是明确实施现场督导情形不计入本所审核时限、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时间。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推进转板上市涉及的配套业务规则、技术系统等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做好相关受理、审核、上市及监管衔接等,确保转板上市平稳落地、有序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