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能力已成为影响保险中介机构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的短板
由于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合规程度相对滞后,信息化能力已成为影响保险中介机构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的短板。
1月12日,银保监会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了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工作机构职责、关联企业隔离要求、高管负责制度、信息化岗位要求、业务申请条件、分支机构管理、监管报送要求、突发事件报告等内容。
《办法》规范的对象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下称专业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下称兼业机构),并对兼业机构提出了与专业机构相同的信息化工作要求。这意味着汽车4S店、旅行社等兼业机构都在规制范围内。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分单位提出,考虑到兼业机构多、散、小的特点(尤其是车商、旅行社等),建议降低对兼业机构的要求或规范对象不包含兼业机构。”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监管研究后认为,兼业机构虽然只是兼营保险代理业务,但在代理活动中其业务环节和涉及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与专业机构基本一致,而且中小兼业机构在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上往往不如专业机构规范,更需加强监管,故兼业机构应该在保险代理业务方面与专业机构保持一致的信息化工作要求。
从内容来看,《办法》明确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建设方式、外包管理、权限管理、数据录入、系统变更等,同时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的安全体系、等级保护、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终端安全、教育培训等提出要求。
“当前部分保险中介机构与合作保险公司间的业务信息交互不规范、不透明,业务流程难以追溯,监管数据报送不准确、不及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办法》从夯实行业发展基础的角度出发,提出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监管部门数据对接的要求,规范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行为,使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业务信息交互规范、透明、可追溯,促进保险中介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效率,改善保险中介监管数据质量和报送时效,提升监管效能。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视为不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对于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对于业务规模较小的保险中介机构,《办法》明确,保险中介机构可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定制开发、外包开发和购买云服务等形式建设信息系统。几种建设方式成本渐次降低,保险中介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建设方式,但应充分认识和有效控制信息化建设相关的风险,不论以何种方式建设信息系统,保险中介机构均应遵守《办法》,承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