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纸业加工贸易政策调整:木浆生产迎来特大利好
近日,国家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近期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54号公告),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自2020年12日1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将原公告中199个10位商品编码项下的商品剔除出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对35个10位商品编码项下商品的禁止方式进行了调整,并对2条注释进行了修改。
其中,关于造纸行业的调整共有9条,分别是:随后,海关总署的微信公众号专门对新政策进行了解读,特别提到了关于制浆造纸行业的调整,如下:
海关总署政策解读(制浆造纸部分)
(一)调整注释一:增加注释明确“使用进口木片(4401)生产(4701-4705)的纸浆除外”。
划重点:用进口木片生产的纸浆可以加工贸易出口,但用国内木片生产的纸浆就不可以加工贸易出口!!
(二)调整注释二:将90号公告关于开展纸及纸制品加工贸易的三条注释,合并修改为“使用进口纸浆(4701-4706)或使用进口木片(4401)生产的纸浆(4701-4705)加工出口(4801-4816)纸及纸制品除外”。
注:(4801-4816)纸及纸制品大部分都属于加工贸易禁止出口类商品。
原来的三条注释分别为:
1。全部使用进口木浆(4701-4706)、生产中不添加国产浆,出口纸及其制品(4801-4816)的除外(根据原产地规则判定是否属于进口料件)。
2。进口4801-4816加工出口(包括深加工结转)4801-4816纸制品的除外。
3。进口4707且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4801-4816纸制品的除外。
划重点:
1。删除了“全部”“不添加国产浆”的表述:即在生产过程中可以添加国产浆,且对国产浆的比例没有具体要求。
2。可追溯到上游企业:一般情况下,全部用国内生产的纸浆加工成(4801-4816)纸及纸制品,是不可以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但如果生产该纸浆原料的上游企业是使用进口木片(4401)生产纸浆(4701-4705),再把该纸浆提供给下游企业加工生产(4801-4816)纸及纸制品,则可以加工贸易出口。
3。删除了“进口4801-4816加工出口(包括深加工结转)4801-4816纸制品的除外”,表示企业不能再保税进口4801-4816加工出口4801-4816纸制品了!这主要是为了限制裁切之类的简单加工,但鼓励从纸浆加工到纸制品的行业,延长国内产业链。
4。删除了“进口4707且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4801-4816纸制品的除外”,表示直接从源头上就禁止保税进口回收(废碎)纸或纸板(4707)生产出口4801-4816纸制品了。
从以上的解读可以看到,使用木浆生产纸及纸板的造纸企业将迎来了特大的利好。熟悉造纸行业的人都了解,2007年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公告》中,明确规定“出口纸及其制品要求全部使用进口木浆(4701-4706),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国产浆”,从而造成使用进口木片为原料在国内生产的木浆(商品编码4705000000、4703290000)不能作为加工贸易出口纸料件使用,而只能使用进口浆作为原材料,这在当时给造纸企业的出口带来了成本上的大幅提升,一度让出口业务大幅下滑。
而新的政策对使用进口木片在国内生产纸浆的企业亮起了出口的“绿灯”,使用进口木片制浆后生产的纸都将符合加工贸易的政策,因此如果造纸厂生产的纸以及下游纸制品企业的产品是用于出口的,那么纸制品企业肯定会优先选择符合加工贸易政策的上游造纸厂。
该政策对目前国内几家大型的浆纸一体化企业,比如亚太森博、晨鸣纸业、太阳纸业、金光集团都将是特大的利好消息。
同时,即便未来的出口并不会马上有好转,面对疫情,海关总署还出台了“加工贸易企业暂免征收缓税利息”“进一步放宽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等一系列惠企政策,支持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出口转内销”: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设立手册、账册,在加工贸易手册、账册办理后至核销结案前,料件进口后由于各种原因,成品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货物,可以采用内销征税的方式进行处置。
这样的政策有利于企业本来用于出口的纸和纸制品,以更有竞争力的价格在国内销售。
与此同时,政策还对进口废纸的加工贸易再次亮起“红灯”,尽管国内几家大型新闻纸和包装纸生产企业一直在呼吁恢复废纸来料加工贸易政策,但是政策调整再次明确了使用进口废纸生产纸和纸制品不符合加工贸易政策。这项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国家全面禁止废纸进口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