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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补齐监管空白 丰富保险资金配置方式

2020-03-27 09:00:00

 

来源:国信证券

点评:

正式稿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整体变动不大,主要有以下不同之处:(1)在投资者资质方面,新增了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其他资管产品等为产品投资者,更好地体现保险资管产品服务长期资金的导向;(2)代理销售机构方面,适当拓宽了代理销售机构范围,为后续业务发展预留了空间。征求意见稿仅限于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而正式稿拓宽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3)在准备金提取方面,正式稿删除了“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使用其固有财产进行赔偿”。弥补监管空白,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保险资管机构稳步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办法》的出台补齐了监管空白,与资管新规接轨。

《办法》要点包括以下方面:

(1)募集方式: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也可以向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自然人非公开发行,销售门槛与资管新规一致。

(2)非标投资: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投资非标比例不超过35%。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净资产的35%。这一方面向银行理财看齐。

(3)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4)产品销售:可以自销,也可以代销。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这一规定为配合向个人销售保险资管产品。

(5)发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2013年,债权投资计划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2018年,简化了股权投资计划发行的注册程序。《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同时要求保险资管产品发行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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