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称瑞阳科技至今未回购 拟IPO公司也不靠谱?
奔着IPO的目标买入,不料公司中途要摘牌;摘牌前说好不低于成本价回购股份,摘牌后就没了消息,这是发生在原新三板公司瑞阳科技身上的一幕。
作为投资者本该享受股东的权益,但多名投资者告诉记者,瑞阳科技电话无法接通,发送短信、微信消息均未获回复,回购迟迟没有进展,让他们苦恼不已。
摘牌5个月杳无音讯
瑞阳科技主要从事汽车空调控制系统、新能源动力系统及其相关产品研发、制造与销售,2015年12月在新三板挂牌。
2018年7月4日,瑞阳科技公告,为配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调整及发展规划,拟申请在新三板终止挂牌。
摘牌公告指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会妥善解决异议股东诉求,并根据对方的股份出售意向进行收购,具体收购价格及收购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为准。
2018年11月15日,瑞阳科技从新三板摘牌。然而,摘牌至今已近5个月,瑞阳科技部分股东的股份不仅没有被回购,与公司也基本失去了联系。
瑞阳科技的投资者金平(化名)告诉证券时报记者,他在2016年买入瑞阳科技股票,耗资数十万元,并持有至今。
“当时看公司从事新能源汽车配套业务,前景不错,而且业绩增长也比较快。”金平表示,因为对瑞阳科技有IPO预期,就通过二级市场投资了瑞阳科技。
2017年瑞阳科技营业收入达7.42亿元,同比增长62.3%;净利润5986万元,同比增长78%,业绩不错,瑞阳科技也的确开始了IPO进程。
2017年2月14日,瑞阳科技向重庆证监局报送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开始接受西部证券上市辅导;2017年11月,瑞阳科技又与西部证券解除了上市辅导协议,转而接受国金证券上市辅导,并于2017年11月8日再次向重庆证监局报送上市辅导备案材料。
与金平一样因为瑞阳科技IPO预期买入的投资者不少。2015年挂牌时瑞阳科技仅有27名股东,到2017年12月31日股东已增长至215名。
不过,直到摘牌瑞阳科技IPO也没有新进展,摘牌回购问题也久拖未决。
金平告诉记者,瑞阳科技摘牌后,自己先后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公司及董秘等联系,但大多数时候电话无人接听,微信也不回复。记者接触的另一名投资者赵康(化名)自2018年12月至今,一直尝试与瑞阳科技联系,但是电话均未接通。
4月1日,证券时报记者先后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与瑞阳科技联系,但均无任何回音。
回购公告改了一个字
在摘牌公告发布后的2018年7月17日,瑞阳科技曾补充发布回购公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承诺回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价格以不低于异议股东取得公司股份时的成本价为依据,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不过2018年11月12日,瑞阳科技又发布了更正公告,对回购承诺事项进行更正。更正公告仅修改了一个字,即回购价格“以不低于成本价”改成了“拟不低于成本价”。
一字之差,从字面意义来看,“以不低于成本价”即明确回购价格不会比成本价低,而“拟不低于成本价”则多了商量的空间。
不过在同意摘牌的函件邮寄给公司后,投资者与瑞阳科技沟通就变得困难了。
在此前的采访中,赵康告诉记者,他与瑞阳科技最终协商的是以成本价回购,但在与瑞阳科技后续沟通的过程中,公司表示回购承诺人资金不够,并因此拿出了分三年回购的方案,即第一年回购20%,第二年回购30%,第三年回购50%。
赵康没有反对这种回购方式,但回购协议模版发给公司后,公司一直没有签字,电话也不接了。而金平则表示,与瑞阳科技连阶段式的回购协议也没有达成过。
“作为股东我们也能够理解公司发展的难处,投资失败也能接受,前提是公司要做好沟通,股东的基本权益要保证。”金平认为,不管公司发展遇到什么问题,希望大股东能够履行承诺,即便开始只回购少量股份也可以,只要公司没有跑路,大股东没有侵害股东权益,踏踏实实在经营就行了,“目前对待股东的态度是有问题的。”
股转公司“查漏补缺”
目前从新三板摘牌的公司累计已超过2500家,未履行回购承诺的并不仅有瑞阳科技一家,不过目前并没有因摘牌回购问题而走上法律程序的案例被报道。
记者了解到,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部分投资者持股数量较少,基于起诉成本等考虑而放弃;还有部分投资者则未与公司签署回购协议,而挂牌公司出具的回购承诺,往往难以对回购主体构成直接的约束。
摘牌回购涉及众多新三板投资者的利益,赵康告诉记者,希望新三板摘牌能按照私有化退市执行,异议股东直接将股份转让给回购主体,不用等摘牌后再回购。
这一方式现在来看并不容易实现,但针对摘牌回购问题,股转公司确实一直在进行“查漏补缺”的工作。
今年3月8日,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以下称“业务指南”),重点对摘牌回购问题作出规定。
业务指南要求,挂牌公司申请摘牌时,挂牌公司、公司股东或相关方应当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通过股票回购、现金补偿等方式对股东权益保护作出安排,并主动联系异议股东,对保护措施进行解释说明。
监督责任则在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对异议股东作出妥善安排,同时对公司异议股东保护措施是否充分合理发表明确意见,还要对挂牌公司及回购义务人与异议股东的联系情况和回购协议签署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不过,在业务指南发布之前摘牌的数千家公司如何监管?今后摘牌的公司摘牌后的回购进程如何监督?金平和赵康都在等待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