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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投资机会报告:理财增速放缓 整顿清理现金贷

2017-12-04 08:45:00

 

来源:广发证券

监管节奏趋缓且协同强化,供给侧改革利于行业不良底层资产改善,银行业不良反弹趋缓,基本面稳中向好,板块配置价值提升,我们维持对银行板块的买入评级。继续推荐招商银行、宁波银行,政策风险较小、负债成本可控、股息率稳定的国有大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适度关注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南京银行。

本周聚焦:

本周聚焦之一: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2017年4月, 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017〕 6号)首次提及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禁止欺诈、虚假宣传。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

2017年12月1日,央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现金贷”业务监管细则正式出台。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称, 《通知》旨在清理整顿行业乱象,划定从业机构应该遵循的红线,为下一步治本赢得时间。

《通知》指出,近期, 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通知》对“现金贷”业务的整顿规范, 有助于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普惠金融的健康和持续发展。具体来看, 主要影响有以下六点: (1) 整顿范围扩大, 《通知》要求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2)必须具备经营放贷业务资质, 利好正规持牌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预计无相关牌照的从业机构将会被陆续清理出局; (3)加强融资监管,控制杠杆率, 以信贷资产转让、 ABS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纳入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对于超比列的部分,应该压缩融资规模; (4) 进一步规范持牌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预计持牌机构后续开展相关业务会更加审慎规范,业务增速或将放缓;( Table_Summary 5)强化36%的利率红线, 将利息和各种收费统一纳入借款成本并要求年化利率不超过36%的“红线”,相关业务的盈利空间或将压缩,部分机构业务模式或将发生变化;(6)“助贷”业务(即小贷公司、科技金融公司协助商业银行放贷)将回归本源,助贷机构不得担保兜底,不得再向借款人收取助贷息费,不得将助贷变成放贷。

《通知》中关于“现金贷”业务的监管要点主要包括以下五点:

(1)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同时,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2)不同金融业态的市场准入应当具有相对的公平性。 网络小贷公司由地方政府管理、面向全国经营的模式存在严重的监管套利。《通知》要求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下一步相关监管部门将对网络小贷公司的市场准入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关的规则。

(3)加强行为监管,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对于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的成本(包括利息和各种收费),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年化利率不超过36%);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坚持审慎经营的原则,加强风险内控,防范 “以贷养贷”、“多头借贷”;不得通过暴力、恐吓等方式催收;不得到处滥用、非法买卖、泄漏客户信息。

(4)加强对从业机构的资产负债的审慎监管,控制杠杆率。 小额贷款公司应审慎融资,控制杠杆比例,以信贷资产转让、 ABS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当纳入表内融资合并计算,暂时按照当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比率来进行管理。对于超过融资比率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制定压缩规模的计划,限期内达到有关比率的要求。

(5)规范持牌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行为。 持牌机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助贷机构不得担保兜底,不得再向借款人收取助贷息费,不得将助贷变成放贷。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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