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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瞄准四类违法 严禁“干扰改革”

2017-03-20 08: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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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证监法网行动、2016年专项执法行动之后,2017年证监会对市场的监管将全面升级,并首次明确提出将“干扰改革发展”的案件纳入监管。

证监会发言人邓舸17日称,2017年证监会的专项执法行动将在继续严厉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传统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全面筛查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影响市场稳定、干扰改革发展的各类违法案件。

“资本市场重大体制性改革,往往会遇到一定的阻碍力量。比如有的利益主体利用制度漏洞、规避监管,从中扰乱市场、谋取暴利,也可能会有市场利益既得者误导市场,破坏改革。”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除监管违法行为外,推动市场改革是监管层更重要的任务,将“干扰改革发展”的案件纳入监管,传递出监管层对金融机构主动适应监管的更高要求。

瞄准四类违法

强监管已经成为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最突出的标签。过去一年,证监会先后针对审计评估机构未能勤勉尽责、IPO欺诈发行及违规披露、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组织了多次专项执法,查处了一批市场影响大、违法情节严重的案件。

2017年,证监会强监管的基调还将延续,同时在具体打击范围、执法手段上全面升级。“这是证监会从市场改革稳定发展的全局出发,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坚决打击违法行为的一项整体工作安排。”据邓舸介绍,证监会今年在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传统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还全面筛查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影响市场稳定、干扰改革发展的各类违法案件。

一是事关市场风险防范的案件。包括借助结构化资管产品、利用多种融资渠道包括场外配资、使用大批账户,多点联动,严重影响市场稳定运行的恶意操纵行为,债券市场和私募基金资管业务中具有风险外溢性的违法违规行为,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转让证券的行为等。

二是市场和舆论关注的重点、热点案件。包括在重组、举牌过程中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刻意隐瞒一致行动人、利用杠杆资金违法交易的行为;公司股权转让及减持过程中编题材、讲故事,实施信息操纵的行为;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股市“黑嘴”以及中介机构丧失职业操守的行为。

三是影响市场改革发展的案件。包括在多层次市场建设、发行融资和并购重组制度改革、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创新以及市场对外开放过程中违规经营、规避监管、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是其他重大欺诈案件。包括公司在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等环节进行财务造假、违规披露的行为,多次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持续炒作题材非法牟利等惯犯、累犯行为。

严禁“干扰改革”

监管是手段,改革才是目的。稳节奏、严监管,最终目的都是“求进”。刘士余今年2月在“两会”记者会上曾表态,改革要有新进展、要有新成效、要有新突破,尤其是资本市场参与者达成共识的一些关键性制度,必须迈出关键步伐。

既要改革,又要防止改革受到干扰。上述四类案件当中,证监会首次专门提出一类,即“影响市场改革发展的案件”,这些改革,包括多层次市场建设、发行融资和并购重组制度改革、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创新以及市场对外开放。

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介绍,《证券法》可能在4月份进行二审。按照业内预期,2017年年底之前新《证券法》有望推出。在此背景下,注册制改革、创业板改革、新三板转板、行政执法授权等多个方面,都将有更加清晰的安排。

目前豆粕期权、白糖期权上市前的各项工作已经完成,根据安排,豆粕期权合约将于2017年3月31日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白糖期权合约将于2017年4月19日在郑州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另外,在对外开放领域,刘士余在“两会”期间表示正在论证沪伦通。

在业内人士看来,证监会明确提出将瞄准“影响市场改革发展”的案件,既是对违法经营者的警告,又是“窗口指导”或“道义劝告”。董登新认为证监会监管态度的变化,体现出三层含义。

首先,这是对过度创新、规避监管行为的警告。当前存在过度创新、利用创新规避监管的现象,有的创新偏离了金融业的本质,是以规避监管为目的的过度创新,偏离了金融业基本定位,对金融改革会形成一定的破坏。

其次,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改革的“排头兵”,更应该成为改革支持者,而不是破坏者。2017年是改革关键年,《证券法》有望在年底前修订完成,届时许多重大事项将达成共识,注册制改革、新三板转板等都会有实质进展。在改革关键期、制度更替时,难免会存在监管漏洞,此时往往会有利益群体“兴风作浪”,利用机制转换的空档期牟利。

第三,被动监管的模式发生改变,监管层对金融机构提出了“主动适应监管”的要求。

“监管与创新一直以来都是一对矛盾。从金融发展过程来看,创新往往都是为了规避监管获利而产生,出现创新、风险扩大、监管跟进,一般是这样的过程。”董登新说,但是监管层通过公开表态的方式,向市场清楚传达了一种信息,即要求市场主体要守住底线,要有职业操守,甚至要有长远眼光和大局意识。不过最后的定性和处罚,当然还是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

在他看来,市场案件数量多、规模大,操作手法越来越复杂。除传统的围绕信息披露造假、股价操纵、内幕交易进行违法犯罪之外,还结合了并购重组、借壳上市、定向增发等热点事件,大大提升了风险。这让监管层在事后监管中“疲于奔命”,所以更加需要进行提前警示,向市场清晰地划出“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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