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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12-26 1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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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2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会今日举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解释》明确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问题。

颜茂昆介绍,《解释》结合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用18个条文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颜茂昆表示,《解释》明确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问题。《解释》第十五条明确将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纳入“有毒物质”的范畴。为便于司法实践准确认定危险废物及其数量,《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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