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增设用枪规定和限制开枪情形
警察,开枪。
只要有这两个词汇的事件,很容易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12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松岗派出所民警接报警称,有一名精神病患者持刀闹事。该民警赶赴现场后遭疑似精神病男子持双刀追砍,民警先后多次警告,经鸣枪示警无效后,民警开枪击中嫌疑人颈部。该嫌疑人被送往附近医院抢救后已脱离生命危险。
12月3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存院路某制衣厂门口,一男子持菜刀乱舞并扬言砍人。经多次口头警告无效,民警鸣枪示警,但该男子仍继续持刀追砍民警,民警开枪击中该男子,将其当场制服,同时第一时间通知医护人员到场对其实施救治。
近日,公安部网站就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稿新增了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和限制使用武器的规定,引起舆论热议。
“修订草案稿对武器警械使用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细化了何种情形下民警可以使用武器及警械的内容,对于行使警察自卫权以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权益意义重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詹伟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修订草案稿不仅在篇幅上大量扩充有关规定,在内容上也更加严密。通过相关规定,既概括了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情形,又明确了不得使用武器和停止使用武器、警械的情形,既保障人权、防止权力滥用,又保障民警依法用枪、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詹伟说。
现行武器警械使用规定较为笼统
事实上,当“警察”与“用枪”联系到一起时,并非所有的事件都以“制服闹事者”的结果收场。
在近些年涉及“警察”“开枪”的事件中,既发生过警察“滥用枪支”致人死亡的案例,也出现过警察“没能持枪”而出现警察伤亡的事件。
2010年1月12日,贵州安顺关岭自治县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在处理一起村民纠纷时连开5枪,导致村民郭永华、郭永志兄弟俩死亡。此后,张磊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该案曾一度引发了警用枪支管理的大讨论。
今年11月22日,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永丰派出所民警及永丰镇工作人员对堵路群众进行劝导,但遭到部分堵路群众的围攻。经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派出所民警鸣枪示警,但部分堵路群众仍未停止围攻,导致出警民警、辅警、永丰镇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专家指出,在枪支使用上,我国的警察长期面临着“不规范用枪”与“不愿持枪”的两难困境。
“目前,在警务实战中,存在着一些民警不会、不愿使用单警装备,特别是对枪支、喷射器、伸缩警棍等有伤害性装备更不敢使用,害怕自己把握不了尺度造成对当事人伤害而被追究责任。究其原因,主要就是警察在行使防卫权时,因法律法规缺乏对武器警械使用的明确规定而裹足不前,不敢使用。”詹伟说。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警察使用枪支的情形有所规定。
现行人民警察法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赋予了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力,突出强调了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公务使用武器警械受法律保护,并规范了枪支管理。
但在詹伟看来,这些年的实践证明,由于种种方面的限制,民警惮于用枪,造成其自身安全受到很大威胁。由于警察无法判断用枪适当性而缩手缩脚,导致民警不知如何使用枪械,造成民警在执行公务遭到暴力侵害时优柔寡断,难以断然采取有效手段制止侵害。
“现行人民警察法中关于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规定仅4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相关的规定有5章17条,但却较为笼统,设计不够严密,导致实践中民警用枪经常无所适从,引发舆论争议。”詹伟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同样认为,人民警察法自1995年开始施行至今,已经过去了20多年的时间,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且,武器使用情况在实践中非常复杂,也出现了一些滥用武器的问题,所以需要法律进行明确规定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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