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5〕18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实现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治理工作目标,净化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切实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关于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要求,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决定对各地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推进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深入了解掌握各地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和成效;督促和指导各地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扎实推进并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完善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监管,努力形成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的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属地管理责任,构建农村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二、督查的时间安排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成联合督查组,于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专项督查工作。各地应在督查组开展督查前严格按照《意见》要求进行自查,全面梳理总结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落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以及进一步完善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三、督查的方式
督查工作采取督查组直接督查与相关省(区、市)交叉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督查组直接督查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五个部门的部级领导分别带队,相关司局领导和处级干部任组员,每组赴2个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重点省(区、市)进行督查。交叉督查由其余省(区、市)食品安全办组织实施,就近开展跨地区交叉督查(督查分组安排见附件2)。督查具体方式如下:
(一)查阅文件档案。查阅各地关于部署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方案、总结、信息、简报等相关文件资料。
(二)现场检查。每省检查2个地市及其下辖的1—2个县级区域,至少抽查2个市级和2个县级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以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地方特色食品等为重点,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在每个县级区域实地查看不少于5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含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业态)。
(三)随机走访。随机走访农村基层群众和消费者,了解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听取有关意见建议。
(四)召开座谈会。与地方政府基层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座谈,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并就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讨论研究。
(五)反馈意见。督查结束时,各督查组向被督查省(区、市)食品安全办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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