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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2016-11-23 16:51:00

 

来源:

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1〕31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指引》扩展了表外业务定义范围,增加了新兴表外业务类型,构建了全面、统一的表外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理顺了各类表外业务的风险本质、法律关系和对应管理要求,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发展表外业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根据修订征求意见稿:

(表外业务定义)本指引所称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够引起当期损益变动的业务。

(表外业务的分类)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

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类、承诺类等按照约定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诺等。

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非保本理财、代客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

中介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其他类表外业务是指上述业务种类之外的其他表外业务。

征求意见稿在风险管理部分提出: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将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及时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并建立业务、风险、资本相关联的管理机制。

(区别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准确识别不同表外业务所包含的不同风险,对不同种类的业务实行区别的风险管理。

(政策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表外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未制定相关政策制度的,不得开展该项表外业务。

(限额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对需要设定风险限额的表外业务,应当设定相应的风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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