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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金融监管要多“预防”少“补救”

2016-08-05 0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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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监管,要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前瞻性预判并提前采取预防措施,要敢于质疑、积极主动。强调监管的前瞻性,与金融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传染性有关。互联网金融突破了时空限制,部分具备混业经营的特点,放大了上述风险,更需要前瞻性监管。具体到“巴铁1号”,如果经执法机关调查后确定“华赢凯来”违规经营情况属实,则应启动相关司法程序,依法严肃处理

日前,P2P网络借贷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导火索就是备受争议的“巴铁1号”项目。8月4日,一位网友发布信息称,正在进行综合试验的“空中巴士”——巴铁1号项目的主要资金来源是P2P平台“华赢凯来”,并指出该平台存在诸多管理漏洞,涉嫌非法集资。之前,社会公众对“巴铁1号”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技术层面,但上述“爆料”的出现让讨伐逻辑更加直接,即“涉及P2P的项目必然不靠谱”。

其实,这样的逻辑才不靠谱,因为P2P网络借贷不是非法集资的代名词。我们必须把问题平台与合规平台严格区分开来,不能“一棍子打死”,问题平台必须依法整治,合规平台则应继续发挥作为传统金融服务有效补充的作用。

在诸多细节尚待核实的情况下,争议背后折射出的一个问题值得思考——在监管规则出台后,为何公众仍对P2P心有余悸?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监管真空时代的野蛮生长留下诸多风险隐患,尽管整改正在推进,但风险释放还未停止。

由此,我们需要反思金融监管的要义。什么才是好的金融监管?虽然对这个问题国际上还没有标准答案,但在笔者看来,对我国来说,多事前预防少事后补救的监管应该是适合的监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良好监管最主要的特征,是要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前瞻性预判并提前采取预防措施,要敢于质疑、积极主动。为何要注重监管的前瞻性?这与金融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传染性有关。互联网金融突破了时空限制,部分具备混业经营的特点,放大了上述风险,更需要前瞻性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属新兴业态,前瞻性监管还需找到“加强监管”与“鼓励创新”之间的平衡点,既不能因噎废食,还要控制好试错成本。具体来说,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负面清单”思路,对可能产生的风险点提前设卡,同时为产品创新预留空间。以P2P行业为例,去年12月发布的监管办法就明确提出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12项禁止行为,将不能做的事丑话说在了前头。

前瞻性监管的最终落实,离不开严格的执行环节。对目前正常运行的P2P平台来说,监管办法为其预留了自今年1月起共18个月的整改期。在此期间,相关监管部门应落实备案管理、信息披露、资金存管、征信管理、数据库建设等要求,促进行业自查自纠。此外,由于网络借贷具有跨地域特征,各地监管部门还需建立、落实跨省(区、市)经营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风险监测分析,提出风险预警,对非法平台开展清理整顿,强化投资者教育,使P2P行业真正走上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具体到“巴铁1号”,如果经执法机关调查后确定“华赢凯来”违规经营情况属实,则应启动相关司法程序,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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