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条例征求意见要点:运单信息不实不收寄 倒卖信息将重罚
中新网11月16日电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起就《快递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要点如下:
一、快递企业不得收寄运单信息不实的快递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用户交寄快件,应当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快递运单应当包括以下事项:寄件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身份信息、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身份信息、地址、联系电话;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快递运单信息进行核对,发现快递运单填写不完整或者信息填写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情节严重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快递企业需按承诺时限完成递送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完成递送服务。因特殊原因导致承诺的时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征得用户的同意。
三、快递企业应定期销毁运单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针对用户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中专门作出规定: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快件运单,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同时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保障义务。
四、快递员抛扔踩踏快递最高处5万元罚款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作业人员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另外,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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